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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买监督”靠谱吗?

2011-12-24张芳山,乔新生

决策 2011年8期
关键词:监督权公安局公安机关

从技术层面和可操作性来讲,政府服务外包已经是不新鲜的话题,聘请局外人担任第三方监督也已经司空见惯,为什么惟独安陆市公安局遭遇如此尴尬?

[案例]

最近,湖北省安陆市公安局的一个“吃螃蟹”之举,引发了人们的高度关注。

为了治理“庸、懒、散”现象,以及克服“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的难题,安陆市公安局从去年5月开始,尝试一种“第三方监督”的新措施。即,花8万元聘请调查公司,通过明察暗访、秘密录音录像、匿名电话调查等方式,监督民警51种违法违纪行为。而且,监督结果直接与绩效奖金挂钩,情节严重的,同时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一年来,调查公司先后对该局下属的派出所、交警大队等20多个基层单位进行4次暗访,窗口民警上班吃东西,警车乱停乱靠,甚至民警穿警服光顾按摩店消费等问题,均一一浮出水面。根据调查结果,该市公安局分别对包括局党委成员在内的24人进行了处理,其中4人受到诫免谈话处理,2人受警告处分。

安陆市官方称,“第三方监督”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将在全市推广。但没想到,此举却引来网友一片“板砖”。有人质疑,这种“花钱买监督”不靠谱。

[碰撞]

官方:“第三方监督”效果好

安陆市公安局负责人认为,目前,虽然法律规定的各种监督很多,但实效不大。比如群众监督,老百姓一般不敢实名举报,也没有一定的技术手段予以取证,就是举报了,落实也很难。

还有,来自内部的监督事实上也很“疲软”,对民警缺乏威慑力,导致一些警风警纪问题难以纠正,小问题往往发展成大错误。舆论对公安又十分关注,一遇到问题就可能热炒,严重影响公安形象。

引入第三方评估,就是要借助本部门和法定监督机关之外的社会力量,进一步畅通社情民意的表达渠道,对“庸贪懒”行为保持强大的威慑力,让干部养成随时随地接受监督的习惯。

民间:真正有力的监督何须花钱

有网友认为,调查公司与安陆市公安局表面看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实则是雇佣关系。所以,花8万元查出来的自然都是诸如“警车乱停放”之类避重就轻的小问题,徒增财政开支不说,监督力度也难免隔靴搔痒。

安陆市公安局若真有“被监督”的诚意和决心,何不在政府网站开个论坛,向网友广开言路,任其自由“灌水”?或者发布一纸公告,广招义务“社会监督员”?这样做非但不会浪费政府一分钱,而且监督效果说不定比调查公司还要好。

专家:“买监督”法无禁止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习根教授认为,把调查公司的监督视为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方式,安陆的做法未尝不可。安陆市公安局雇调查公司所做的,不是侦查,而是调查,因为它所取得的证据,并不是用于刑事、民事诉讼的法律证据,而只是作为公安局内部纪律处分的一种依据。而这种调查权是否可以委托?在我国处于“法无禁止”状态,当然,法律也没有明确允许这种授权。

[深度]

骑马找驴:“花钱买监督”的治理困境

张芳山(南昌大学M P A教育中心)

在此案例中,主题其实就是政府监督权外包的问题。从技术层面和可操作性来讲,政府服务外包已经是不新鲜的话题,聘请局外人担任第三方监督也已经司空见惯,为什么惟独安陆市公安局遭遇如此尴尬?

第三方监督的弊端

笔者认为,在这个事件中至少存在以下的问题:

一,监督权是一种权利还是义务?如果是义务,那政府外包无疑会受到广大群众的认可,但如果监督是一种权利,那政府把这种权利外包给第三方,是不是就剥夺了人民合法的监督权?也就是说,如果监督是一种权利,那就不适合外包,或者说外包要经过人民的认可。还有,该公司在履行监督权的时候,有没有一定的边界?如果边界不清楚,那就会干扰人们的私人空间。

二,外包的标准是什么?美国学者菲利普·库柏专门写了一本《合同制治理---公共管理者面临的挑战与机遇》,来探讨政府服务外包这个问题。菲利普·库柏告诉我们,随着政府服务外包日益盛行,一些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比如外包的最低标准是什么?菲利普·库柏认为,当政府把提供实物和服务的工作,用合同外包出去以后,公众是否获得比没有外包更多的利益是最根本的。

公共服务外包不是问题,或者说只是个伪问题,真正的问题是外包过程中合同的形成、实施、终止或者转换。如何使这种服务质量得以保证,如何使民众得到比以前更好的服务和利益,才是真正的问题。

在该案例之中,安陆市寻找“第三方监督”也存在这些问题:万一这个公司拿了钱不作为怎么办?有没有完善的合同去规制他?万一他拿了钱乱作为怎么办?万一他们抓到民警的一些把柄,四处传播影响人家私人生活,或者据此讹诈该民警,那民警还不只能伏首称臣?还有,万一他拿了钱少作为怎么办?

如果有比较完善的合同,给他规定了比较确定的作为空间,那么,谁做为监督者去监督他们的行为?难道还得设置一个专门的机构去监督他们?如果那么样,本已臃肿的机构不是更加庞大不堪?如果不设置另外一个机构,难道叫公安又派几个民警去监督他们?那么,这个民警与他们同流合污又怎么防范和处置?

如果上述的种种可能都无法得到保证,你又如何能保证公众能从这个行为中得到更多的利益?如果不能保证群众能从这个行为中得到更多的利益,那么,这个寻找第三方监督的行为又有何意义?

三,谁在授权?外包给谁?本案例中还有一个核心的问题是:谁授权给那公司承包监督权的?他为什么授权给这家而不是别的一家?凭什么他们可以私相授受?如果老百姓没有认可这种授受行为,那怎么可能指望他们承认这种“被授权”的监督行为?

异化的可能

首先,有可能导致“钓鱼”。第三方是公司,公司的本质是追逐利润的,在收益一定的时候,他们总是指望以最小的成本去完成核定的任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有可能设置圈套,以“钓鱼”方法来完成任务。

其次,寻租。因为这个监督会影响到民警的升迁和业绩,而在监督的时候,公司可以进行“选择性监督”,这就留有寻租的可能。而且,一旦他们进行选择性监督,这种监督还会有效吗?他对经常违规乱矩的“熟人”不监督或者少监督,对一些循规蹈矩的“陌生人”专门找茬挑刺,那你说这种监督是在促进社会和谐,还是促进同事分裂。

另外,无形中加剧了权力的集中。安陆市公安局为了确保调查公司的公正性,该局“除了督察长,谁都不知道是哪家公司”。这家调查公司把掌握到的情况直接反馈给督察长,再由督察长核实,确定无误后对违纪民警予以处理。在这种情况下,督察长或者公安局长的权力就得到了放大。

因为这种监督对当权者没有监督,受命于当权者,当权者的行为没有监督,只监督其他人,这样会恶化干群关系不说,最大的问题是:因为每个人都可能被监督到有违规现象,而奖励惩处的权利全由当权者一人决定,松紧由他,权利资源就会极度集中,容易生长独裁专制。这种监督到最后只能流于当权者私刑的道具,处罚和收买人的口实。他们可以选择性地、甚至可以随心所欲地对民警进行陟罚臧否。

综上所述,安陆市公安局的行为存在很多弊端,只是暂时还未显现。

放着已有的更好的监督方式不去完善,而去寻找所谓的新的监督方式,难免有标新立异之嫌疑,难怪招来网友无数“板砖”。

“挖掘马的潜力”

当然,从效率的角度来说,聘请第三方监督也不能说不是一个办法。事实上,它也初步显现出来它的功效:该局老百姓满意度评价很高就是一个明证。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聘请第三方监督肯定不是最好的办法,我们现有的很多办法都比它来得更好,更有效,比如说党内监督,比如说来自人民群众的监督,来自于新闻媒体与网络的监督。

把调查公司的监督,视为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方式,这种做法也未尝不可。但是放着已有的更好的监督方式不去完善,而去寻找所谓的新的监督方式,难免有标新立异之嫌疑,难怪招来网友无数“板砖”。

这种公司监督暂时可能会有一些效果,但长此以往负面的东西就会凸显出来,到时候不只是资金的浪费,会有一系列问题随之而来。

就好比跨下骑着一匹马,这马因为没有激励和合理的制度保护而有些疲惫,步履蹒跚,主人就想去找只驴子来替代它。结果,驴子刚开始好象比那马更有些力气,但后来问题也来了,激励没有持续增长,驴子消耗越来越大,速度也越来越慢,而马的一些硬性开支也不得消除。这个人养着一头马和一头驴,每天消耗大量的资源,本来指望速度快一点,结果是代价越来越大,速度却没有得到增长,反而加重了负担。

骑马找驴,最终只能徒增重负。与其到时江心补漏,不如现在就未雨绸缪。先好好规划一下,尽量去把马的潜力挖掘出来,这才是最根本的道理。

[路径]

应避免少数人控制监督渠道

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教授)

监督权是公民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公民的监督权落到实处。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之所以不能监督或者不愿意监督,主要是因为公民的监督往往难以收到良好的成效。同时,政府信息不公开,也会导致公民在许多情况下难以监督。

因此,解决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方面要求公安机关改变自身的观念,主动接受公众的监督,对于公众提出的问题及时加以整改;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应当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努力打造透明政府,让公众可以全方位地了解,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不需要借助于特殊的机构或者设备,就能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

在信息不透明、监督处于“半导体”状态下,聘请商业公司对公安机关实施监督很可能会出现异化现象——商业公司所提供的信息,可能是经过精心选择的信息;而商业公司提供的信息,在公安机关内部也可能会被精心选择,成为某些人排斥异己的重要依据。在不能确保信息全面真实客观及时的情况下,聘请商业公司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安陆市公安局之所以把聘请商业公司实施的监督,称之为“第三方监督”,大概是想把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公众监督与商业公司的监督区别开来。但是,这种“有偿的”监督行为所带来的弊端,可能要远远大于所产生的实际成效。

安陆市应当采用技术手段,加大对公共场所治安民警的监督力度。与此同时,建立一种双向的监督机制,鼓励公众通过公开的互联网络,监督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避免少数人控制监督渠道,从而损害公民的监督权。

公共产品可以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外包经营,但是,在涉及公民宪法和法律基本权利方面,绝对不能私相授受,进行商业化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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