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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政治发展的形成机制分析

2011-12-24汤法远宋振华

广西民族研究 2011年2期
关键词:民族自治政治协商精英

汤法远 宋振华

民族自治地方政治发展的形成机制分析

汤法远 宋振华

在改革开放及其导致的社会转型不断推进的过程中,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发展呈现出了不断拓展和深化的态势,即形成了广泛、深入的政治发展。这样的政治发展是党委和自治机关的推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促进、民族政治精英的促成、外部政治的输入以及群体性事件的触动等机制综合作用的结果。在其具体的形成过程中,党委和自治机关推动机制是主导性的,但其他机制也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民族自治地方;政治发展;形成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在剧烈而深刻的社会变迁的推动下,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发展不断拓展和深化,即形成了广泛、深入的政治发展。在这种政治发展的形成过程中,具体的形成机制是多种多样的,最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性的有以下几种。

一、党委和自治机关推动机制

在民族自治地方政治体系中,党委和自治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最重要的政治行为主体,在政治发展的形成过程中扮演了关键性的角色,充当了政治发展的倡导者和推动者,发挥着根本性的作用。可以说,没有党委和自治机关的积极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社会转型以来的广泛、深入的政治发展是不可能形成的。这可以分别从体制内政治发展的形成和体制外政治发展的形成两个视角进行分析。

从体制内政治发展的角度看,党委和自治机关组织和实施的政治改革和政治建设直接推动了体制内政治发展的形成。政治发展表现为一个政治系统与其生态环境之间平衡→不平衡→新平衡的过程。在剧烈而深刻的社会变迁过程中,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系统与其生态环境之间原有的平衡不断被打破,彼此间的不适应越发严重。在这样的情况下,要重构政治系统与其生态环境之间的新的平衡和和谐,就必须进行政治改革和政治建设。而作为民族自治地方政治体系中最重要的政治行为主体,党委和自治机关充当着政治改革和政治建设的组织者和实施者的角色。在政治体系内部结构、体制、功能和运行方式不适应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要求的情况下,党委和自治机关首先觉察到了这种矛盾,以及对现行的政治结构、政治机制、政治形式、政治关系等进行变革和建设的必要性,并通过政治的、行政的手段,有计划、有步骤地来促成这种政治变革和政治建设,从而直接推动了体制内政治发展的形成。

党委和自治机关对于民族自治地方政治发展形成的意义,通过政治建设的核心——政治制度的创新能够得到很好的说明。党中央一直主张把制度创新和制度建设作为政治发展的重要内容。1980年邓小平作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重要讲话以来,执政党制度建设、人大制度建设、多党合作制度建设等日益受到重视。1994年9月,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在全面总结党的历史经验尤其是执政以来的基本经验的基础上,特别突出了制度建设在党的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重大意义。江泽民同志指出:“注重制度建设,是这次全会决定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1]2003年,胡锦涛同志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强调了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党内民主制度等。[2]从党的十六大到十七大,党中央在建构和谐社会,建构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效能政府等方面均作出了许多创新性的制度安排。这就为民族自治地方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的政治建设提供了依据,促进了政治发展的形成,也彰显了党委和自治机关在政治发展形成过程中的重要性。

从体制外政治发展的角度看,党委和自治机关组织和实施的政治改革和政治建设也直接或间接、自觉或自发地推动着体制外政治发展的形成。民族自治地方党委和自治机关组织和实施的政治改革的直接政治结果,是促进了政府政治体系内部的政治发展。在此过程中,政治改革的影响也逐渐扩散到非政府政治体系,为其内部的政治发展带来了动力,从而形成了体制外的政治发展,而这样的政治发展的形成往往具有间接、自发的特点。如在民族政治关系方面,从1959年起,在“左倾”思想的影响下,少数民族干部受到了冲击,特别是将一些安排在自治机关中的少数民族干部重新划定阶级,调离自治机关,重新安排工作,而在“文革”期间,一些在民族自治地方有影响的少数民族干部甚至受到了迫害,严重破坏了民族间的政治关系。改革开放以来,通过民族区域自治的恢复和发展特别是民族自治机关的民族化建设,各民族的干部队伍之间、少数民族干部与自治地方党委和自治机关之间、少数民族干部与国家权力之间的政治关系逐渐改善和优化,而这种发展又以自发的方式逐渐扩散,使得非政府政治体系内部的民族政治关系也不断发展。

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建设既涉及体制内的内容,如政治制度建设、政治技能的改进;又涉及体制外的内容,如社会组织建设、公民政治文化的培育等。因此,民族自治地方党委和自治机关组织和实施的政治建设不仅是体制内政治发展的重要机制,而且能直接、自觉地推动体制外政治发展的形成。这可以从各民族成员公民意识的培育得到说明。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更好地转变政府职能,党中央提出要培育中介组织、社会团体等非营利组织。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要“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3]。2004年,温家宝总理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专题研究班结业式上的讲话中指出,要继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政府该管的事一定要管好,不该由政府管的事要坚决交给企业、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4]在这样的背景下,民族自治地方培育各民族成员公民意识的政治建设也逐渐展开,从而推动了公民政治责任心的增强、参政议政能力的提升等体制外政治发展的形成。

二、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促进机制

在民族自治地方政治体系中,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是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政治机制和政治形式,其存在的主要意义在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对政治发展特别是体制内政治发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而在民族自治地方政治发展的形成过程中,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促进作用的发挥与政治改革和政治建设是密切相连的。

首先,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有利于深化对推进政治改革和政治建设、促进政治发展的必要性的认识。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民族自治地方政治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经济、文化、社会等子系统内在结构的变迁导致的政治系统与其生态环境之间的不适应及其形成的政治发展诉求,但这样的不适应及其政治发展诉求只是政治发展的客观条件,并不会自发地形成政治发展。民族自治地方政治发展的形成还必须具备一定的主观条件——各种政治行为主体主要是体制内政治行为主体对现实的政治结构、政治关系、政治运行机制等与社会发展需要的不适应及其政治发展诉求,以及对推动政治改革和政治建设以促进政治发展的必须性的觉察和认识。在这种觉察和认识过程中,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无疑是一条重要途径。这是因为,多党合作特别是政治协商的行为主体来自于社会的各个领域,对社会各领域的变迁有着深刻的感触、了解和认识。因此,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框架下,各党派、各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以多种形式参与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生活,能广泛、深入和充分地沟通和交流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各领域的变迁及其政治发展诉求,深化对政治改革和政治建设的必要性的认识,从而促进政治发展的形成。

其次,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有利于增强政治改革和政治建设方案的合法性,促进政治发展的顺利形成。从整体上看,民族自治地方社会转型以来的政治发展更多地是体制内的政治发展,这样的政治发展过程一直与政治改革和政治建设相伴。而政治改革和政治建设过程是一个利益关系的调整过程。政治改革和政治建设方案的利益损益情况,直接决定着各种政治行为主体对方案的认可、接受和拥护,即决定着方案的合法性。方案的合法性越强,政治改革和政治建设的阻力越小,政治发展的形成过程越顺利。在民族自治地方政治发展过程中,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能有效地增强政治改革和政治建设方案的合法性,促进政治发展的顺利形成。这是因为,各党派、各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参与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生活的过程中,能对政治改革和政治建设方案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协商,而“政治协商的好处在于既能实现最大多数人民的民主权利,又能尊重占少数地位的人民的民主权利,在经过充分协商之后,使各方面的政见在基本上达到适当的集中和统一。”[5]正是民族自治地方各党派、各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参政议政和政治协商行为,增强了政治改革和政治建设方案的合理性,强化了各种政治行为主体对方案的认可、接受和拥护,减少了政治改革和政治建设过程中的阻力,从而促进了政治发展的顺利形成。

再次,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有利于强化对政治改革和政治建设方案之实施情况的监督,促进政治发展过程的顺利展开。在民族自治地方政治发展过程中,存在着政治改革和政治建设方案的既定目标和程序或被搁置、或发生偏离的现象,使政治发展的正常进程难以顺利进行。在这样的情况下,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能够对政治改革和政治建设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促进政治发展的顺利形成。这是因为,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框架下,民族自治地方各党派、各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民主监督虽然没有特定的法律约束力,但却具有视野广、影响大、重视程度高的特点。一般的群众性监督对中国共产党和行政机关处理公共事务不形成直接的约束,只起到警示性的作用,但政协所发挥的民族监督功能则具有广泛性和一定的权威性,足以引起被监督对象的高度重视,并能及时地作出反馈。”[6]正因为如此,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之民主监督功能的有效发挥,能在民族自治地方党委和自治机关实施政治改革和政治建设方案的过程中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从而促进政治发展过程的顺利展开。

诚然,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还存在诸多的不完善之处,如参政议政具有一定的形式主义色彩、政治协商意见和建议的效力不足、民族监督功能弱化,等等,导致这一制度在民族自治地方政治发展形成过程中的促进作用的有限。不过,随着民族自治地方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将会更加的经常化和规范化,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整体性效能将不断提升,从而将使得这一制度的政治发展意义在更大的程度上彰显出来。

三、民族政治精英促成机制

作为社会中“精选出来的少数优秀人物”或“能够施加影响、威望或拥有决定性权力的少数群体”[7],民族精英是指那些深谙民族文化精神,拥有一系列的方式、方法和资源,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全民族与全社会的生存及发展方向的人,包括民族政治精英、民族经济精英、民族文化精英、民族知识精英等。在现实的民族社会生活中,要明确区分各种民族精英是很困难的,因为他们往相互重叠、相互渗透、相互交织,因而在一定的条件下,民族的经济、文化和知识精英可以转化为政治精英。民族政治精英就是以完善、成熟的政治人格和较高的政治素质,以及一定的政治思想和政治行为对民族政治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少数人,他们在很大程度上是历史与时代的产物,也是个人自我设计与自我完善的结果。[8]

在民族自治地方政治体系中,存在着多种类型的民族政治精英。既有“寨老”、“瑶老”等建立在习惯和神圣不可侵犯的古老传统之上的传统型政治精英,以及建立在非凡的个人能力、英雄气概、超凡品质等之上的魅力型政治精英,也有建立在正式制定的规则和法令的基础之上,在法律规则的约束下发布命令的法理型政治精英;既有掌握着政治权力资源,对地方性事务和民族社会内部事务进行管理的执政精英,也有处于政治权力作用之下,被动地接受管理的非执政精英;既有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过程和政治运行具有重大影响的效能精英,也有仅仅拥有声望,难以对政治生活产生影响或影响程度很低的荣誉精英;既有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等国家权力体系之内或得到国家政权认可的体制内精英,也有民族精英、宗教精英等虽处于国家权力体系之外,但对社会政治生活发挥着积极或消极影响的体制外精英。

从某种意义上说,精英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是社会变革的先驱。“……全部历史正是由那些无疑是活动家的个人的行动构成的”[9], “甚至不妨说……整个世界历史的灵魂就是这些伟人的历史”[10]。这并不是否认经济基础在社会发展中的根本性决定作用,也并非否认其他社会成员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但作为知识、思想、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等的构造者、阐释者和传播者,精英在社会的变革和发展过程中具有重大影响,有时甚至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具体到民族政治精英上,由于具有突出的政治能力、独特的政治洞察力、强烈的政治需要和政治成就动机、高度的政治效能感、坚强的政治意志,他们通常掌握着重大决策权,在民族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政治态度、政治行为、政治决策对政治发展的方向和前景产生着重要影响,并决定着政治活动的性质,成为政治发展得以形成的重要机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政治发展的展开和实现。

在民族自治地方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剧烈而深刻的社会变迁打破了政治系统与其生态环境之间原有的平衡,导致彼此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互不适应的现象越发严重。在这样的情况下,民族政治精英特别是以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等民族领袖和政治角色为代表的政治精英,逐渐认识到了进行政治变革的必要性,并充当着变革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从而促进了政治发展的形成和实现。诚如有的研究者指出的,“政治发展的实现,是民族精英在觉察和认识到现实的政治结构、政治关系不适应民族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后主动促成的。”[11]在这里,政治系统与其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和不适应仍然是政治发展的根本原因,但民族政治精英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毕竟“政治变革的发生并不只是结构出现不合理,社会出现不公正,民怨沸腾;也不完全是因为改革的思想传播广泛,新体制的思维逐渐形成;民族政治精英形成明确的政治目标和导向,组织发动政治运动,是变革发生的关键。”[12]没有民族政治精英的积极作为,就没有革故鼎新的政治改革,也就不会有政治的发展。

民族政治精英的形成和发展不仅与社会的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阶级阶层结构、利益结构等的分化密切相关,而且深深地受制于科学、技术、教育、文化等事业的发展水平,因为“在现代工业化社会中,各种专门技术和知识是政治精英最重要的现实条件。”[13]民族自治地方起点低、难度大、内在生长力不足等社会转型现实,严重妨碍了社会结构的快速变迁,也迟滞了科教文卫事业的发展,从而造成了民族政治精英发展水平低的现状。以民族干部的素质为例,目前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极不合理中,具有中等学历的人员多,具有高学历的人员少;行政管理人员多,高科技人员少。如据调查,“民族地区县乡80%的经济管理类干部没有系统学习过经济学理论,75%的党政干部没有接受科技培训的经历,90%的行政干部没有系统学习过行政管理相关学科的理论。”[14]这种情况不仅体现在整体上,也体现在具体的民族自治地方。如云南省2000年统计:“‘在全省少数民族干部中,大专以上程度的55071人,占少数民族干部总数的23.27%;高中和中专文化程度的96181人,占民族干部总数的42.47%;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有53701人,占民族干部总数的23.71%’;‘一些地州的比例更低,如迪庆州大专以上学历的仅占19%;红河州大专以上学历的仅占9.3%。’”[15]不过,随着民族自治地方社会转型的日益全面、深入和快速,以及科教文卫等事业的发展,民族政治精英发展不足的状况将逐渐改变。而在此过程中,作为一种重要的形成机制,民族政治精英的促成在民族自治地方政治发展的形成过程中也将彰显出更大的意义。

四、外部政治输入机制

民族自治地方政治体系与其外部环境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的客观事实,决定了在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生活中,必然存在着明显的外部政治输入。从人们对政治输入的感知、态度和行为看,这种输入包括自发的输入和自觉的输入。前者是指外部环境中的政治机制、政治形式、政治理念、政治价值取向等在人们毫无察觉或没有主观自觉的情况下传播到民族自治地方,人们在此过程中处于无为的状态;后者则是人们主要是各种政治行为主体的积极态度和行为的产物,对于民族自治地方而言,它表现为一个主动认可、接受、学习和模仿过程,而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外部环境则表现为一个主动传播、推进和塑造的过程。从民族自治地方政治体系之外部环境的范围看,这种政治输入包括境外输入和境内输入。前者来自于境外 (主要是周边国家和地区),是自发的输入;后者来自于统一多民族国家和非民族自治地方,既有自发的输入,也有自觉的输入。不论是境外的,还是境内的;也不论是自发的,还是自觉的,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生活中的外部政治输入都是其政治发展的动力资源,在政治发展的形成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生活中的外部政治输入,主要来自于国家层面,是一个自觉的过程,这一过程的展开以政治改革的贯彻为基本形式。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政治发展,主要表现为一个政治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过程。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体系 (主要是民族区域自治体系)虽然有其特殊性和一定的独立性,但也是统一多民族国家政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可能脱离国家而存在和运行。正如有的研究者所指出的,“民族区域自治体系是统一的国家政治体系的一个次级政治体系,是在国家的领导下运行的,国家政治体系在民族区域自治体系内的政治贯彻是一种一贯性的国家政治行为。”[16]“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由国家政治体系制定的统一的各项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任何一个民族自治地方都不能例外;民族自治地方必须执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自治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国家政治体系按照统一的制度规定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相应的机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并不是某种特殊的政治机关,只不过是被授予自治权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17]正因为如此,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最高政治权威发起、组织和推动的政治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然会贯彻到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体系之中,成为民族自治地方最主要的外部政治输入,并推动了政治发展的形成。

在国家层面的自觉输入不断展开的同时,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生活中的自发性外部政治输入也逐渐活跃和兴盛起来,呈现出普遍化、常态化和激烈化的趋势。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伴随着新的经济体制、经济方式、社会机制等的建立,新的政治力量、政治关系、政治机制、政治形式、政治理念、政治价值观念等元素会逐渐生成。因此,社会转型过程往往是一个新的政治元素的生成过程。社会转型越全面、越深入、越剧烈,政治生成就越活跃、越兴盛。与民族自治地方相较,全国其他地区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区社会转型的广度、深度、进度和剧烈程度都更为出色,由此决定了其政治领域内的新元素的生成也就更加的活跃和兴盛。在民族自治地方与国家和非民族自治地方的互动和交流过程中,这些新的政治元素逐渐扩散和输入到民族自治地方,促进了其政治发展的形成。如“协商民主”理念就是在东部发达地区兴起后,逐渐传播到民族自治地方的。

另一方面,民族自治地方的开放不止是对国内而言的,也面对境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民族自治地方与境外环境特别是周边国家和地区间的接触和互动日益普遍和经常,从而使得境外的政治输入也逐渐增多。而在此过程中,那些符合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发展要求,有助于解决民族自治地方政治体系内外矛盾的境外政治元素,逐渐为民族自治地方认可和接受,并融入到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形态之中,从而促进了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的发展。这种情况在边疆民族自治地方表现得尤为明显。

新的政治元素的生成、与外部环境间的交流和互动是外部政治输入特别是自发性输入的两个必要条件。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转型进程的快速推进,尤其是开放性的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将会显著增强全国政治领域内生成新的政治元素的可能性,以及民族自治地方与外部环境之间交流和互动的需求,而信息通讯、交通运输、大众传媒等产业的发展,则能使异地间的互动和交流更为方便和快捷。因此,在民族自治地方未来的政治生活中,外部政治输入特别是自发性输入将会更加兴旺和繁荣。

五、群体性事件触动机制

社会转型是一个“涵蕴着新与旧、传统与现代、旧同一性与新同一性之间的矛盾性和冲突性;涵蕴着社会结构各种因素转型变革的不同速率的落差性、不平衡性和相互制约性以及边界的模糊性;涵蕴着新旧转换过程中的“旧辙已破、新轨未立”的无序性、多变性、不确定性和失范性”[18]的过程,因而社会转型期往往是一个矛盾的多发期。正因为如此,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就必然会爆发各种形式的群体性事件。有关部门统计显示,1993年我国突发性群体事件为0.87万起,2005年上升为8.7万起,2006年超过9万起,并一直保持上升势头。[19]而就民族自治地方而言,其群体性事件不仅更为典型、规模更大 (3.14事件、7.15事件、瓮安事件、孟连事件、丽江事件、陇南事件、大竹事件等均爆发于民族地区),而且在频次、数量等方面都要高于全国其他地区,如“据不完全统计,仅2007年1月至2008年9月,西部地区群体性事件发生了近百起,参与人数达20余万人。”[20]西部地区主要是少数民族聚居区,从这一数据可以看出民族自治地方群体性事件的严重性。

在民族自治地方社会转型过程中,群体性事件的频发是正常的社会现象,虽然具有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财产等社会危害性,但在很大程度上却是政治发展的一种特殊、重要的形成机制,在政治发展过程中发挥着明显的触动作用。一方面,群体性事件通过暴露政治系统与其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和不适应而触发了政治的发展。政治系统与其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和不适应是政治发展的客观条件,但只有这种矛盾和不适应被党委、自治机关、民族政治精英等政治行为主体觉察和认识到之后,政治发展才能形成。但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信息传输机制不灵、预警机制薄弱、政治洞察迟钝等原因,这种觉察和认识过程往往难以展开。从表面上看,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是由一个个具体事件引起的,但背后却蕴藏着深层次的政治因素,如党委和自治机关公信力的流失、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渠道缺失和不畅、基层组织软弱涣散、社会调控能力弱化、政策调整太过随意、腐败和官僚主义盛行、权力运行的家长制逻辑过于强烈、政府管理行为的暴力色彩浓厚等。以贵州“瓮安事件”为例,其“表面的、直接的导火线是女中学生的死因争议。但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却是当地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而在处置这些矛盾纠纷和群体事件过程中,一些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甚至随意动用警力。”[21]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种政治因素根源于政治系统在结构、体制、功能和运行方式等方面与其生态环境间的矛盾和不适应,这种矛盾和不适应在事件的爆发过程中迅速暴露出来,并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从而触发了政治的发展,如问责制度建设、政治参与机制的构建、政治行为的文明化,等等。

另一方面,群体性事件通过强化政治体系的合法性危机而推动了政治的发展。群体性事件既是政治合法性危机的结果,又是政治合法性基础的侵蚀和解构因素。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群体性事件的频繁爆发,严重流失了民族自治地方政治体系的合法性,甚至出现了群众暴力抗法、攻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冲击政府部门等现象。如在“瓮安事件”中,事件参与者放火焚烧了瓮安县的县委县政府大楼和公安局大楼,百余名警察在事件中受伤,50余名事件参与者被警方控制。政治合法性事关政治统治或政治管理的效度或成败,是政治统治的基本要素和永恒主题,是政治权威合法行使权力的重要前提,因而是任何政治体系都必须予以高度关注并竭力加以证明和维护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我们把合法的政权同政治统治等量齐观,那么我们就必须说:任何一种政治系统,如果它不抓合法性,那么,它就不可能永久地保持住群众的忠诚心,这也就是说,就无法永久地保持住它的成员们紧紧地跟随它前进。”[22]正因为如此,群体性事件在造成民族自治地方政治合法性危机的同时,也带来了从政治体系的内部结构、体制、功能和运行方式等方面治理政治合法性的压力和动力。而这种治理过程的展开,又推动了政治发展的形成和实现。

[1]江泽民文选(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410.

[2][4]新华月报.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471,632-633.

[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33.

[5]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160.

[6]谢庆奎主编.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98.

[7]彭克宏主编.社会科学大辞典[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9.10.

[8][12]高永久、柳建文.民族政治精英论[J].南开学报,2008,(5).

[9]列宁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6-27.

[10]托马斯·卡莱尔.英雄和英雄崇拜:卡莱尔讲演集[M].北京:三联书店,1988.1-2.

[11]周平.民族政治学[M].北京:高度教育出版社,2007.312.

[13]Gaetano Mosca,The Ruling Class,NewYork:McGraw Hill,1939.70.

[14]莫蓉.公务员制度与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素质的提高[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00,(4).

[15]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党建调研课题组.关于新形势下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问题的调查与思考[J].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01,(2).

[16]周平.中国少数民族政治分析[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7.32.

[17][18]林默彪.论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分析框架[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5).

[19]廖小东、宋丹.民族地区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根源及对策研究[J].长沙大学学报,2009,(4).

[20]谢俊春.当前西部民族地区的群体性事件探析[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2009,(6).

[21]何云江、施雨岑.贵州严查瓮安事件中渎职干部责任[N].文摘报,2008-7-8.

[22]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264.

An Analysis of the Taking Shape Mechanism of Political Development in the National Autonomous Areas

Tang Fayuan,Song Zhenhua

In the course of the constant advance of reform,open-up and social transition,the political development in the national autonomous areas demonstrated the situation that is expanding and deepening constantly,that is the taking shape of extensive and deep political development.This political development is the result of the comprehensive function of many kinds of mechanisms such as the pushing of party committee and self-government organ,the promotion of multi-party co-operation and political consultation,the facilitation of national political elite,the input of external political element,the touching of mass incidents,and so on.In the concrete course of taking shape,the mechanism of pushing of party committee and self-government organ in the leading factoring position,but the other mechanisms are playing a quite important role too.

National Autonomous Areas;Political Development;Taking Shape Mechanism

【作 者】汤法远,云南大学民族政治与公共行政管理学院博士生;宋振华,昆明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博士生,助理研究员。昆明,650091

D633.2

A

1004-454X(2011)02-0040-007

〔责任编辑:刘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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