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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公益性事业单位资产划分的思考

2011-12-21贾红义河南省白龟山水库管理局

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 2011年20期
关键词:龟山库容公益性

□贾红义(河南省白龟山水库管理局)

关于准公益性事业单位资产划分的思考

□贾红义(河南省白龟山水库管理局)

公益性事业单位资产的划分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本文以白龟山水库体制改革为例,分析了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资产划分的必要性、划分的原则及方法,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笔者的一些看法。

准公益性;事业单位;资产划分

为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职能部门和承担供水、发电等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

一、单位现状

白龟山水库位于淮河流域沙颍河水系沙河干流上,位于平顶山市西南郊,是集防洪、城市供水、农业灌溉为一体的大(2)型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水库于1958年12月开工兴建,1966年8月竣工。1998年至2006年进行除险加固,现总库容为9.22亿m3,工程主要由拦河坝、顺河坝、泄洪闸和南北干渠等建筑物组成。

白龟山水库管理局在2008年体制改革前是河南省水利厅下属的自收自支性质的二级核算单位,执行的财会制度是财政部1994年颁布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水管单位财会制度)。2008年12月底完成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后,白龟山水库管理局被定性为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中全供事业编制为170人,其人员工资和公用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自收自支事业编制102人,其经费由本单位供水经营收入负担。目前,白龟山水库管理局按照不同的资金来源和人员编制分别执行事业单位财会制度和水管单位财会制度,资产划分工作已经完成,并于2010年底拟文《关于经营性资产进行划转的报告》(白管[2010]37号)上报省水利厅,并得到省水利厅豫水财[2010]58号文的批复。

二、资产划分的必要性

(一)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完成后,自收自支编制人员将承担供水、发电等多种经营任务,并将成立相应的企业组织,实现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要经营就要有注册资本,只有对单位资产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将经营性资产进行科学剥离,才能理顺资产管理渠道,完善国有水利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确保两种体制的正常运行。

(二)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管养分离的要求,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承担的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的经费支出应由国家财政负担。只有科学合理地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界定公益性资产的数额,才能准确地测算公益性资产的维修养护经费,从根本上解决公益支出的经费问题,从而扭转工程维护经费不足等制约水管单位良性运行的不利局面,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

三、资产划分的原则

划分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不能“一刀切”,应结合单位的实际。按照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的要求和省水利厅关于资产划分的有关会议精神,实际工作中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有利于两种体制下单位的正常运转;二是有利于新组建供水经营企业的发展壮大;三是有利于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效益最大化;四是既要科学合理,又要便于操作。

四、资产划分的方法

资产划分应依据资产分布情况,按照资产的形态和用途,进行实物划分和价值划分。

(一)实物类资产划分

1.按照资产形成渠道,笔者认为,货币资金、存货等是维持供水经营的物质基础,应全部划归经营单位。

2.防汛器材的划分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根据不同时期的要求,白龟山水库管理局累积储备的防汛器材在品种、数量和价值等方面都远远大于省定储备定额。因此,应将现行定额部分划入全供事业单位,其余部分划归经营企业并列入防汛器材专项储备管理。

3.固定资产的划分

目前,白龟山水库管理局固定资产按照经济特征分为七类:水工建筑物、传导设施、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设备及传导设施、工具仪器、防护林木、其他。除水工建筑物、部分房屋及一些大型设备无法直接按照实物分类,需按价值划分外,其他固定资产均可以根据用途直接划分为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

(二)价值类资产划分

1.按照资产的性质和形成渠道,笔者认为,长期投资应全部划归经营单位。

2.无形资产的划分。白龟山水库管理局无形资产主要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作为单位产权证明,属公益性资产;而房屋使用权的来源是经营收入,每年还要收取房屋租赁费来弥补购置成本,具有经营性质,应划归经营企业。

3.固定资产的划分。在多年原体制运行下,事企不分,作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白龟山水库管理局的主要任务是在确保水库工程安全、防洪安全的前提下,保证工业、城市生活和农业灌溉供水,由此就决定了其目前账面上的固定资产既有专为社会公益服务的,又有专为供水经营服务的,同时还有发挥防洪、兴利双重作用的共用资产,而且这类资产所占的价值比重较大。所以,事业单位在对固定资产进行实物分类的基础上,还要对同时发挥双重作用又无法从形态上分割的固定资产进行价值分类,如:水工建筑物、部分房屋大型设备等。

对该类共用资产,笔者认为应采用库容比例法进行科学划分,这种方法是根据原水管单位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所采用的方法。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为使水工建筑物折旧费用由经营类资产和公益类资产合理分摊,采用库容比例法进行计算,即:公益类资产分摊比例=防洪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经营类资产分摊比例=兴利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按照上述公式,以白龟山水库管理局为例,经过测算最终确定的公益类资产分摊比例为55%,经营类资产分摊比例为45%。那么,应计入全供单位的资产价值=该项固定资产价值×公益类资产分摊比例(55%);应计入经营单位的资产价值=该项固定资产价值×经营类资产分摊比例(45%)。

五、关于资产划分的思考

(一)资产划分后的后续管理

各单位应根据资产划分后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杜绝资产流失,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对于共管的资产应根据单位实际,明确管理权限和职责,避免出现管理上的真空,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充分发挥资产的效益。

(二)库容比例法的应用

由于资产划分后,全供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将由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实施监管,而经营单位的资产将作为企业注册资本金登记入账,由经营单位管理和核算。因此,本次资产划分应充分考虑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尤其是占总资产比重较大的水工建筑物的价值划分更为重要。因为固定资产划归经营单位后,要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其折旧费将用于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如果经营单位经营效益前景不佳,其经营收入除弥补人员、公用经费外,还要承担相应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单位负担将非常巨大,所以在计算划分比例时应考虑尽可能多的列入全供事业单位;如果经营单位经营效益较好,其经营收入不但能满足本单位人员、公用经费、工程维修费等,还有较大结余,在计算划分比例时就应考虑尽可能多的列入经营单位,以确保资产发挥最大效益。

由此,可以看到,采用库容比例法划分资产应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特别是在计算资产分摊比例时,应严格核实水利工程设计兴利库容与实际效益值,综合考虑各种不确定因素,采用相应计算办法:一是采用设计兴利库容。这种方法比较适合水库工程能够按设计能力充分发挥经济效益的单位;二是采用实际兴利库容。主要适合水库工程的实际兴利库容与设计水平差距较大的单位。因为受供水数量、供水价格、水费收取率等条件的制约,很多水库工程实际经济效益与预期收益有很大的差距,只有按实际兴利库容计算才能真实反映单位的实际情况,从而使经营收入与经营支出相匹配,实现两种核算体制的共赢。

(三)对资产划转后单位运营情况的想法

根据资产划转后单位现状笔者认为:水管单位的经营业务与其事业管理是互为依存、密不可分的。首先它们的共同目标是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基础上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其次水管单位经营收入应首先保证单位自收自支人员机构经费和经营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支出,促进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按照水管体制改革的要求,经营性收入应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公益性工程的维修养护,弥补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缺口,使公益性工程维修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工程长期良性运行。再次从事业管理和经营业务的发展来看,事业管理为经营业务提供发展的源泉,而合理的经营管理体制与经营收入的分配机制为事业管理提供经济保障,先进的事业管理手段又为经营效益的最大化提供了可能。所以,事业单位资产划分既要搞好管理,同时又要在保持现有经营收入稳定增长的情况下,不断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拓宽收入渠道,进一步做好增收节支工作,切实保持单位的健康稳定发展。

201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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