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为的结构与道德评价的对象——兼与王海明教授商榷
2011-12-21文学平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重庆401120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3期
文学平,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重庆 401120
论行为的结构与道德评价的对象
——兼与王海明教授商榷
文学平,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重庆 401120
严格意义上的行为等于“行动中意图”加上相应的“身体运动”,这是行为的基本结构,但行为的完整结构却包括自我、欲望、信念、在先意图、行动中意图、身体运动及其后果等要素。根据道德评价的“可控原则”,行为之完整结构中的诸要素都可以成为道德评价的对象。基于从不同层次的道德评价对象来理解道德的真正含义,就“动机效果分别论”与王海明教授商榷。
行为的结构;道德评价的对象;可控原则;动机效果分别论
道德评价因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激励、制约和导向的作用而备受关注。人们通常认为,道德评价是依据道德原则而对自己、他人及其行为进行善恶、对错、荣辱、正当或不正当等形式的价值判断。因此,具有理性能力的行为者及其行为才能成为道德评价的对象。毫无疑问,这种理解是正确的,但又是抽象而空疏,要使这种理解获得丰富的内容,必须深入理解行为的内在结构。王海明教授在分析行为之内在结构的情况下,提出了他所谓“动机效果分别论”,以此对抗传统的“动机论”、“效果论”和“动机效果统一论”。王教授主张,对行为本身的评价只应该看效果;对行为者品德的评价只应看动机[1]358。果真如此吗?且允许笔者从行为的内在结构开始分析。
一、行为的内在结构
任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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