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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2011-12-20蔡冰青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1年23期
关键词:商业秘密防范措施法律

蔡冰青

摘要:商业秘密是人类智力的成果,与专利、商标、版权等共同构成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在市场经济时代,企业的商业秘密作为一种资产被政府和企业自身高度重视,政府陆续制定了完备的法律体系,企业内部也通过加强商业秘密的物理防范来进行补防。然而,百密必有一疏,由于诸多原因,我国许多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上存在在一些问题,需要企业在加强涉密法律研究和应用上作许多工作。本文从法律角度谈了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以及企业在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应采取的应对措施,希望为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商业秘密;法律;防范措施

有企业就有商业秘密,尤其是在当企业秘密成为企业无形资产和核心竞争力的市场经济时代,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已经上升到决定企业生死存亡的高度,如对许多科技型企业来说,其核心技术、工艺改进、设计图纸等均是企业的高度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意味着企业的创新成果被窃取,依赖核心技术而形成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就会丧失。我国在完善市场经济制度的过程中,高度重视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立法,相继制定了诸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以及许多地方制定的法规等,使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体系日益完备,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然而,囿于人们保密意识的欠缺以及失泄密渠道的不断增多,企业商业秘密事件一直存在着,尤其是近几年在高科技窃密手段不断升级的背景下,涉及企业秘密犯罪和纠纷的事件呈递增态势,商业秘密保护的形势因此变得更加日趋严峻。涉密事件最终还是违法行为,也最终还得依靠法律来解决,因此企业必须在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方面下力气,同时国家层面在涉密法律制定上要及时跟踪失泄密事件的动向,研究犯罪特点以及时修正和完善法律。本文从介绍商业秘密概念入手,重点阐述了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以及企业在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应采取的应对措施,希望为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提供一些思路

一、 商业秘密概述

(1) 商业秘密的概念

所谓的商业秘密,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具有创新性、价值型和保密性。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保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即权利人只有对其信息采取符合法律要求的保密措施,该信息才有可能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2)商业秘密的特性

一是非公开性。非公开性又称为保密性,是商业秘密的首要特征,其又可以分为客观秘密性和主观秘密性。客观秘密性指该信息客观上处于秘密状态,不为公众所知悉,也即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主观秘密性指该秘密所有人主观上将其视为秘密,采取保密措施是这种主观表现。

二是保密性。保密性指向的是权利人的保密行而非保密结果。《 若干规定》 中指出: “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可以认为,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并产生了业务往来形成了人与人之间或法人与法人之间关系,采取的一定的保密措施,那么保密事实就此形成。

三是具备经济价值。这也是企业动用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根本动因。所谓商业经济价值指该信息能为所有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因而具有经济价值。商业秘密权利人所具有的竞争优势,是商业秘密经济价值性的本质表现。

二、 当前我国企业在维护商业秘密上面临的问题

从司法实践反馈来看,我国现阶段企业在维护商业秘密上存在的问题,原因有来自企业自身如保密意识不强,保密手段落后以及保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上存在缺失,也有制度本身的问题如相关法律对商业秘密实施的是间接保护,以民事保护为主导,行政和刑事保护只是一种补充性手段,惩罚力度和惩罚方式的不足导致违法成本低,使许多侵权案件不断滋长。

(1)制度本身问题

许多企业内部的保密制度存在与其他制度相冲突的问题,致使出现制度执行上的困难或者迫于非保密制度的重要性而出现商业信息被公开的现象,从而出现信息“主动”泄密。在外部环境日益复杂的背景下,企业主观和客观失泄密的途径和方式不断增多,以至于防不慎防。

(2)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的淡薄

企业员工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淡薄是许多企业存在的常态,也是企业发生失泄密事件的主要原因,尤其是在移动或非移动存储介质的种类和使用范围不断增多的技术环境下,技防反而进一步增多技术失密的风险。也有许多企业急于宣传自身科技成果和荣誉,在报刊媒体上对自身进行不厌其详的宣传报道,许多涉及秘密的信息被公开,从而发生失泄密。

(3)保密范围狭窄,保密界限模糊

对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来说,在划定商业秘密范围时不仅要囊括企业自身所取得的技术发明、工艺改进和科研等成果,还应包括与第三方签署的保密协议中第三方的商业秘密。现实是,许多企业只注意到前一部分,而对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没有规定保护要求或忽略了对第三方商业秘密的保护,从而造成企业因泄漏第三方商业秘密而面临承担责任的风险。

三、企业从法律角度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一)国家层面立法要与时俱进,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到目前为止,我国尚还未出台一部关于专门针对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商业秘密保护法》。我国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规定较分散, 不够全面系统,而且立法上还存在落后于时代的问题,如在网络失泄密事件日渐成为商业秘密犯罪主要表现形式的现实下,法律在针对网络失泄密事件的条款还很少,明显滞后。因此,在制定诸如《商业秘密保护法》的法律时首先要明确界定商业秘密法律概念,以利于针对性立法;二是考虑与国家接轨,这是适应企业全球化的形势需要;三是加强对在网络传输中的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以应对网络环境变化给商业秘密保护带来的新问题。

(二)企业层面的保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

(1)建立垂直管理的保密机构

在界定保密信息和明确保密信息范畴后,应着手建立垂直领导的保密机构,这一点在国内的国企和军工单位做法值得借鉴。一是首先明确企业主要领导人来牵头保密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二是下设执行办公室负责日常的保密工作;三是选聘懂技术尤其信息技术的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的技术防范;四是开辟宣传机构和创建宣传载体,加强日常的保密知識宣传。

(2)完善保密制度

机构框架建立起来后,需要制定相应的制度来充实。企业应将商业秘密管理纳入到企业整个管理体系当中来,以促进规范管理。在具体实施上,明确各级领导应负担的保密工作责任,可把商业秘密管理作为企业基础管理的子项目纳入到考核体系,对泄密单位和个人基于处罚,对有功部门和个人进行褒奖,以示正确导向。此外,还可以尝试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的形式来对员工在保密的约束,强化保密意识。

(三)寻求司法保护

司法上,我国现行法上保护商业秘密法律可以分为三个法律部门,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也即民商事法上的救济、行政法上的救济和刑法上的救济等三个方式。企业要充分利用国家对涉及商业秘密失窃的法律法规规定,在遭遇信息失窃时及时分析案件性质以便确定是那种性质的范围,为需求法律保护提供基础。随着我国针对商业秘密失窃的法律日益完备,企业商业秘密失窃的各类案件也将得到有法可依。

四、结语

企业商业秘密的失窃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市场环境和企业经营现状,而政府针对失泄密问题而作出的相关立法反映的则是一个国家政府对保护正当经营的认识和姿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相关的涉密法律也将日益完善,企业的经营环境和合法权益保护也将日益得到来自法律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朱丹.浅谈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J].科技信息,2007(02)

[2]胡骁.论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J].法制园地,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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