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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草原经营权流转现状及建议

2011-12-09王守顺

养殖与饲料 2011年7期
关键词:门源户数集约化

王守顺

青海省海北州草原工作站,青海 海北 810200

门源县是一个农牧结合的少数民族自治县,草原是门源县的重要资源,也是重要的生态屏障,草原畜牧业已成为县域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改革开放(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来,门源县草原经营权流转步伐加快,取得了一定成效。

1 基本情况

门源县草场面积45.76万hm2,占土地面积的71.26%,可利用草场面积41.43万hm2,牧区共承包草场面积15.79万hm2。截止目前,全县草原流转面积1.45万hm2,其中出租面积0.79万hm2,占流转面积的54.30%;入股面积0.43万hm2,占流转面积的30.00%;转包面积0.23万hm2,占流转面积的15.70%。参与流转牧户418户,其中出让方牧户173户,占承包户数的12.70%;受让方牧户245户,受让流转面积1.01万hm2,流转入合作社面积0.43万hm2。集约化试点村苏吉湾村、药草梁、东滩村等组建合作社,参与流转牧户达172户,占试点村承包户的 13.40%;流转面积 0.50万hm2,占试点村流转面积的43.40%。流转入合作社的草场按0.53~0.73元/hm2计价,随牲畜入股流转,签订草场流转合同120份。

2 草原经营权流转情况

2.1 草场流转的规模和速度

2005年前参与户数45户,流转面积0.14万hm2;2005年参与户数 13户,流转面积 0.11万hm2;2006年参与户数9户,流转面积0.06万hm2;2007年参与户数6户,流转面积0.02万hm2;2008年参与户数259户,流转面积0.81万hm2;2009年参与户数76户,流转面积0.31万hm2。预计今后几年草场流转的规模和速度将快速发展。

2.2 草场流转的主要形式

门源县草场流转有出租、转包和入股合作社经营3种形式,其中出租为主要形式,入股合作社流转形式从2008年集约化经营试点在皇城乡北山村、苏吉滩乡苏吉湾村、药草梁村实施开始,随着集约化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入股合作社流转形式将成为今后的发展趋势,此种流转形式为草畜平衡制度的实施创造了有利条件。

3 草场流转的主要特点

1)草原流转情况。门源县共流转草原面积1.45万hm2。其中皇城乡 105户,流转面积 0.47万hm2;苏吉滩乡175户,流转面积0.52万hm2;仙米乡57户,流转面积0.24万hm2;珠固乡34户,流转面积0.14万hm2;东川镇29户,流转面积0.05万hm2;泉口镇18户,流转面积0.03万hm2。

2)草原流转出让方类型。一是在城市经营其他行业的牧户;二是外出务工的牧户;三是家庭缺乏劳力的牧户;四是照顾在城镇上学的子女的牧户;五是无畜户、少畜户。

3)草原受让方类型。一是具有畜牧业经营能力的养畜大户;二是家庭人口多、草场少的牧户;三是合作社组织。受让方绝大多数为本村牧户,少数为外村牧户,无跨乡受让方。

4)流转草原用途。所有流转草原都是用来发展草原畜牧业的。

4 存在的问题

1)部分牧户草场流转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主要表现在不按照规定程序流转,所签订的合同只注重双方利益,忽视对草原生态的保护。

2)部分牧户之间的流转年限较短,受让方对草原保护和建设的投入不足,存在不同程度的重利用轻投入现象。

3)生产经营模式单一,除了牧户经营本户所承包草场外,流转形式主要为租赁,草场规模化经营程度低,联合经营(股份合作)的规模有待提高。

4)尚未建立草原承包合同争议仲裁机构。

5 举措及建议

1)加强对草原流转工作的领导。草原流转工作是深化牧区改革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草原畜牧业的生产和牧区的经济,门源县县、乡两级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草原流转工作,由县农牧局具体负责、县草原监理站具体实施。以生态畜牧业建设为契机,鼓励集约化经营,走集约化、规模化之路。

2)深入宣传政策,广泛动员群众。县草原监理部门积极采取集中宣传、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草原法律法规和《青海省草原使用权流转办法》等草原使用权流转法规,进一步明确草原流转管理的目的、界限及程序。

3)规范草原流转行为。建立书面合同,审核备案登记制度(村、乡、县三级审核),确保草原使用权流转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截止目前共查处草原流转违法案件13起。草原流转行为必须经村委会同意、乡政府批准、县草原监理部门审核备案登记,且签订的流转合同要求格式统一、内容全面、程序合法。近年来,县草原监理站每年对全县3个乡镇8个行政村的草原流转行为进行专项核查,对规范流转行为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

4)纵观近年来的发展,借鉴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效果,草场规模经营、有偿流转、联合经营等新的生产经营机制,是促进牧区生产方式转变的重要方向,有必要进行推广。推广新的生产经营机制,应重点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给予新的生产经营机制以政策作保证。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实完善《青海省草原使用权流转办法》,进一步明确出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双方保护草原的义务;二是新型的生产经营机制,必须与草原保护制度、草畜平衡制度充分结合起来,把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作为根本条件;三是推行新的生产经营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为划区轮牧创造了条件,要充分利用这些条件开展好划区轮牧工作;四是在项目资金方面对实行生产经营机制转变给予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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