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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的“尚方宝剑”
——社会保险法亮点解读

2011-12-05文/刘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1年10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经办社会保险

文/刘 辉

社会保障的“尚方宝剑”
——社会保险法亮点解读

文/刘 辉

社会保险法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自1993年开始起草、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先后四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终获通过,并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共12章98条,囊括了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这5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它的实施,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保障全体公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亮点一:建立了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险制度框架

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建立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险制度框架是这部法律最重要的亮点。作为我国社会保险的“基本法”,社会保险法首次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把城乡各类劳动者和居民分别纳入了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一是根据总则部分第4条以及各专章里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和居民都纳入到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二是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式纳入法律框架,并且为两种保险制度合并实施预留了发展空间。三是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四是专门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和其他职工一样,依照本法参加社会保险;明确规定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

亮点二:扩大了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这部法律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我国被征地农民的数量越来越多。1987年到2001年间,我国已产生多达3400万被征地农民。大部分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款用于建房、日常生活后所剩无几,这部分人群从农业人口变成了城市人口,他们应该与原先的市民一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种公民的基本权利。

将境内工作的外国人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不仅保障了在境内工作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解除企业的后顾之忧,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亮点三:明确并加大了政府的财政责任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多渠道筹资机制,明确了用人单位、个人和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特别是加强了政府的财政责任。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第5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在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不足的时候,政府要给予补贴;第5条第三款规定,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来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第20条和第25条分别规定了政府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给予补贴。

亮点四:完善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

在总结《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增强了征缴的强制性,为加强征缴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规定了社会保险信息沟通共享机制。《社会保险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授权国务院规定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

建立了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制度。包括以下措施:一是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二是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三是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亮点五: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规范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原则。一是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二是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三是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四是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从而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奠定了法律基础。

明确了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的方向。本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考虑到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本法授权国务院规定提高统筹层次的具体时间和步骤。

亮点六: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内容

确立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制。一是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立原则。本法规定,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二是规定社会保险经办的经费保障。本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三是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职责。主要是: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核定、按照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是社会保险管理和经办服务的基础性工作,没有完善的信息系统支撑,对参保人员记录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的目标就无法实现。因此,国家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制作发行全国统一、功能兼容的社会保障卡提供了法律依据。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亮点七: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制度

《社会保险法》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三方面构建了对社会保险的监督体系。

从人大监督角度看,第76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听取本级政府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等专项工作报告。

从行政监督角度看,第79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而且可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第78条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

从社会监督角度看,第80条作出明确规定,就是各统筹地区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其汇报情况。

亮点八:强化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本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本法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退回骗取的金额,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自治区人大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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