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恶意欠薪刑事制裁的几个问题
2011-11-22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党日红
中国工人 2011年5期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 党日红
关于恶意欠薪刑事制裁的几个问题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 党日红
为了遏制较为严重的恶意欠薪现象,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提议,2010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出台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恶意欠薪作为犯罪予以刑事制裁,即“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了避免打击面过大,该草案在规制该行为时还设置了“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时隔半年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2月25日正式颁布,对上述草案的内容作了进一步的调整与完善,即“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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