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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中的养老保险规定及其实施

2011-11-22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翠霄

中国工人 2011年3期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刘翠霄

《社会保险法》中的养老保险规定及其实施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刘翠霄

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进入劳动领域的人们通过缴纳法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在人们退出劳动领域时,从社会保险基金中为其提供养老金的一种收入补偿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第二章对“基本养老保险”做出了规定,它是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制定一系列养老保险行政法规及其实施情况,并且根据养老保险固有属性及其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制定的。第二章从第10条到第22条共13个条文,对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统筹层次、养老保险费的缴纳、获得待遇的条件、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问题做出了规定。以下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结合仍在实施的国务院颁布的一系列养老保险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涉及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及其在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作一简要介绍。

■ 覆盖范围

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10条第1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2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3款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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