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晚清优伶与基层社会之间的交往

2011-11-17王爱美

剧影月报 2011年3期

■王爱美

优伶,中国自古有之,是古代以乐舞戏谑为业的艺人的统称。“优”是杂戏,“伶”是乐人,前者是以“演”为主,后者是以“唱”为主。从宋朝开始,优伶就专指那些从事戏曲演出的人。元明两代,优伶都被看作“贱民”。在元代叫做“官身”,有义务无偿地为官府服务。在明代,情况比较复杂,但是,他们属于“乐籍”,不与“良家”通婚,不准参加科举考试,衣着以及乘坐受到限制都是相同的。清代,《大清会典》称“四民为良”,就是隶属于“军籍”、“商籍”、“灶籍”、“民籍”的百姓。而且还规定“奴仆及倡优隶卒为贱”,据此,清代的贱民首先是指奴婢和倡优,而“优”则是指“优伶”,在雍正朝“开豁为良”以前,他们隶属于“乐籍”。同时清代为了使他们与良人相区别,与明代一样对他们做出了种种限制,尤其是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大清律例》户律婚姻部分有良贱为婚律,规定贱民娶良人为妻杖八十。《隰州志》载“乐人娶良人子女为妻妾,杖一百,知情而将女子嫁给乐人者同罪,媒人杖九十,财礼入官。这比一般贱民娶良人罪更重。雍正元年,雍正帝颁发谕旨规定“各省乐籍,并浙省堕民、丐户,皆令确查削籍,改业为良。若土豪地棍仍前逼勒凌辱,及自甘污贱者,依例治罪。其地方官奉行不力者,该督抚参查,照例议处。”朝廷政令一出,沿袭了几百年的优伶为贱民的观念在法律上彻底得到摧毁。而在普通民众的观念能否跟着法律的改变而得到改变呢,这就需要我们从基层社会入手来考察实际状况是如何?

自清王朝建立以来,地方戏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据《中国大百科全书·戏曲曲艺卷》之《中国戏曲剧种表》统计,在全国317种剧种中,形成于清代的汉族地方戏曲的剧种就有近200种。……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