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制的进步
——向真正意义集体谈判转化的集体协商
2011-11-14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博士生雷晓天
中国工人 2011年6期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博士生 雷晓天
机制的进步
——向真正意义集体谈判转化的集体协商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博士生 雷晓天

去年5月,广东南海本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本田”)工人因不满薪酬而停工,后在多方协调下,该事件得以平息,成为劳动关系领域的标志性事件。2011年3月1日,“南海本田”劳资双方举行第三次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商讨2011年度的工资涨幅额度。在经过几番激烈的讨论和谈判后,双方各自做出让步:最终决定在去年增长500元的基础上,今年再上调611元,其中工资部分增加561元,奖金增加50元。这一事件使得集体谈判制度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成为关注的焦点。
中西方集体谈判制度之差异
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手段和国际惯例,它不仅确立了集体劳动关系调整的正式规则,而且本身就是解决冲突的一种重要机制。通过集体谈判规范劳动关系事务,构成了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制度的核心。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之一的集体谈判,是指工人通过自己的组织或代表与相应的雇主或雇主组织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谈判的行为。
按照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规定,集体谈判的定义为:一名雇主、一些雇主或一个或数个雇主组织为一方,同一个或数个工人组织为另一方,就以下目的所进行的谈判过程,这些谈判通常涉及以下内容:(1)确定劳动和就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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