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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要切实改进接受人大监督方式

2011-11-07朱葆荣

今日科苑 2011年9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制度

朱葆荣

接受监督能否做到自觉和主动,既是一个认识和态度问题,更是一个政治和责任问题。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坚持人大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宪法意识、责任意识、配合意识和沟通意识,针对以往在接受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不主动、不自觉、不规范等问题,坚决纠正“接受监督不自在,受到批评不高兴,听到意见不落实”等错误倾向,以增强接受监督意识为切入点,全面加强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工作。

正确把握检察机关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监督的原则。一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的重要内容,是检察机关必须遵守、毫不动摇的根本原则。长期的检察实践也充分证明,坚持党的领导,是接受人大监督工作有效持续开展的根本保证。二要依法接受监督。人大监督和独立行使检察权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正确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强化接受监督的意识,坚决防止和克服对人大监督不配合、不支持的错误态度和做法,积极主动地接受人大监督,保障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和实效性,在人大的监督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三要树立整体观念。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工作也不例外。此外,必须树立“一盘棋”的思想,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和协调,下级检察院要认真执行、密切配合,使接受人大监督工作形成系统工程,发挥整体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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