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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被滥用关键在执法不给力

2011-11-03湖北武汉叶祝颐

观察与思考 2011年2期
关键词:劳务用人用工

■湖北武汉 叶祝颐

劳务派遣被滥用关键在执法不给力

■湖北武汉 叶祝颐

要真正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只有用人制度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从体制上消除身份差别,才是解决“同工不同酬”问题,打破滥用劳务派遣制度现状的关键。

在上海市各企业的全部劳动者中,有四成以上是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用工。上海市总工会的调查表明,在受访的劳务派遣工中,约有5 8%认为自己从事固定岗位工作。而法律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1月1 7日,上海市总工会表示,劳务派遣用工无序化扩大的趋势令人担忧,带来不少问题和隐患,不仅会造成“同工不同酬”,还会制约产业升级、影响社保体系。

《劳动合同法》第6 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然而不少企业为了规避法律监管,减少工资报酬支出。将长期从事主体工作的工人转为劳务派遣工,甚至连一些机关事业单位也搞起了劳务派遣。导致同单位同岗位同工不同酬,不仅影响派遣工的工作积极性,也影响用人单位发展后劲。

虽然《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但由于劳动法规定比较笼统,并没有用人单位“同工不同酬”的具体惩罚机制,所以用人单位违法成本太低。不仅是滥用劳务派遣造成同工不同酬,在许多用人单位,“同工同酬”竟成了一种奢望。上海市将规范劳务派遣制度,化解同工不同酬难题,具有积极意义。

客观地说,体制内职工与体制外职工同工不同酬,这一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用人怪现象愈演愈烈,与现在社会转型期各项制度改革相对滞后、政企不分等因素有关。但是不管怎样,这种有悖社会公平,不符合效率优先原则的“同工不同酬”怪现象与劳务派遣制度被滥用,非解决不可。

一个单位多种用工形式、同工不同酬用人机制的弊端显而易见。在相同劳动条件下,它既不能调动低薪职工的积极性,也容易让体制内职工产生无形的优越感,养尊处优,失去进取心。这种按身份取酬的做法,一方面让在身份上处于劣势地位的派遣工不安心工作,另一方面也使部分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事业单位成了低素质员工的“养老院”与人情腐败的温床。这不仅易造成单位内部不和谐,对单位提高工作效率与长远发展不利,而且伤害了社会公平。

改革、完善分配制度十分迫切与必要,但是用人单位特别是国有单位一般实行的是身份管理体制。单位内部“论资排辈”,搞小圈子利益。不管工作岗位与工作业绩的大小,一概以身份、职务、级别、用工形式来决定职工的劳动报酬分配。所以,要真正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只有用人制度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从体制上消除身份差别,才是解决“同工不同酬”问题,打破滥用劳务派遣制度现状的关键。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劳动报酬在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十二五规划又提出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控制收入差距扩大。虽然社会分工千差万别,贫富悬殊不可能根本消失。但是,从政策上引导社会公平,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实现同工同酬这一朴素的公平分配模式,应该可以做到。

要消除用人制度上的身份壁垒,寄希望于用人单位良心发现,主动脱去忽悠劳动者的派遣工马甲,合理调节内部分配关系,困难重重、障碍多多。建章建制,立法明确劳务派遣的准入岗位、期限、比例、待遇,给劳务派遣立规矩,无疑很重要。毕竟,让所有劳动者在同一片制度蓝天下工作,十分重要。但是,再好的法律制度要靠人去执行。明确同工不同酬的罚则,法律制度执行给力比出台法律制度本身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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