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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是非非讨薪记

2011-10-27彭丽颖

检察风云 2011年9期
关键词:非全日制刘女士陈先生

文/彭丽颖

是是非非讨薪记

文/彭丽颖

一边是企业用工荒,一边是屡见不鲜的员工讨薪难。金融危机过后,劳动力市场的复苏和日趋火爆,并没有改变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地位差距。随着劳动者权利意识的觉醒,劳动争议案件也不断增多。

劳动合同法实施三年多以来,用工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日渐完善。这些劳动争议纠纷的背后是真的要讨个公道,还是过度维权?纷纷扰扰的背后孰是孰非?

“找碴”高管被炒鱿鱼,合法还是非法

案例1

陈先生是一家跨国企业在华子公司的技术总监。2009年,公司内部人事变动,与陈先生并称公司三剑客的CEO、CFO先后跳槽,但总部并未从现有高管中补位,而是另外高薪聘请了一名资深人士彭某空降到公司,暂行CEO之职。自认劳苦功高的陈先生心中十分不平,2010年3月,他向老总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将薪酬增加到同彭某一样的每月5.1万元,并配备公车供其使用。信中陈先生还称,自己已经获得公司商业贿赂的清单,但一般情况下不会向检察机关举报,除非公司逼他这么做。发出邮件后,陈先生就请了公休。

陈先生没有料到的是,此举大大激怒了公司老总。在他公休期间,公司向其开出员工惩处单,其中载明:“你发送威胁性邮件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员工守则和公司保密制度,影响恶劣。并且,公司现已查明你从工作电脑上永久性删除了工程数据库,给公司的正常运作带来了损害。鉴于上述行为,公司给予严重警告,望你停止所有不恰当的举动,否则公司将有权单方解约。”

得知消息后,陈先生急忙向老总发出邮件,表示自己并没有威胁的意图,至于电脑数据丢失完全可能是因为部门同事都知道开机密码,进而使得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员有了可乘之机,私自删除了工程数据库。不料,4月6日,陈先生公休期满回公司上班,得到的却是一张辞退通知书。

随后,陈先生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以及违约金,但未获支持。随后,陈先生又向法院起诉。庭审过程中,陈先生表示,自己删除的只是工作时产生的临时数据。公司所谓的重要数据一部分是属于其他部门的,而本部门必需的数据自己都已依规定存放在服务器上,由网管管理,公司因数据丢失而影响正常运营的情况根本就不存在。此外,陈先生表示,个人在工作中形成的技术资料都保存在公司配发给自己的手提电脑里,所以并不存在“永久性删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在陈先生公休期间已对其进行了处罚,后又以同一事由将其辞退的处理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至于公司认为陈先生永久性删除数据资料的行为,法院认为由于公司并未对此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因此该台式机内的数据被删除并不能必然得出由陈先生删除,或陈先生泄漏密码被他人删除的结论。并且公司也确认重要数据已都保存在服务器上,而配给陈先生的手提电脑内也保存了相关的数据,故公司以陈先生删除数据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无事实依据,应当支付其非法解除合同的补偿金。

点评:高管的职位决定了他们与一般职工不同,对于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技术资料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因而一旦在职位升迁时遭遇不顺心,也就有了和公司叫板的底气。但是,这种“叫板”在没有严重违反单位制度或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时,并不能成为公司单方解约的理由,更重要的是前期的疏导和预防。并且在本案中,陈先生被辞退后,即便拒不交出笔记本电脑,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由反推早先单方解约的合法性,而只能通过另案诉讼的方式解决。

幕后老板追讨工资,给还是不给

案例2

刘女士系香港人,2009年来上海打拼。依照法律规定,港澳台人士在内地投资门槛较高,她不能开设独资公司。举目无亲又急于创业的刘女士只好找到当时的恋人王某,提出由她出钱,两人合作共同开办一公司。王某想想,平白捞一个总经理当当,对自己也没什么坏处,便同意了。同年12月,公司成立。工商登记中载明王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

此后,王某不再过问公司事务,也不从公司领取任何报酬或分红,经营管理全交由刘某负责,公章也归她保管。不久,刘某以公司的名义与自己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内容为公司聘用刘女士担任行政经理一职,月薪人民币1.1万元。但此后,刘女士并未依照合同约定领取工资,而是直接根据公司当月盈利情况来支取自己的薪酬。

然而好景不长,公司的经营状况一直不理想,不久便债台高筑。得知消息后,王某想着工商登记上自己是公司的老板,到时债主上门要债,一时半会儿自己还真脱不了干系,就找刘女士要个说法。孰料,刘女士不仅不肯归还公章,反而向仲裁机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1月至8月期间的工资,并补缴社会保险。然而,仲裁机关并没有支持刘某的请求。刘女士于去年11月将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刘女士实质掌控了公司运作,其本人的待遇以及公司的其他一切事务均由其自主决定。可见刘女士与公司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性,两者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刘女士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工资的请求无相应的请求权基础。

点评:如前所述,法律对于劳动者权益给予了优先保护,如规定企业资不抵债时,劳动者的工资将优先于一般债权得到清偿。一些企业主在经营不善、负债累累时为转移财产,滥用该规定,通过虚构的劳动关系,以所谓的劳动者名义起诉企业请求支付工资报酬。本案中,虽然刘某早有准备,但挂名企业主王某幸而迷途知返,积极应诉,将真实情况向法院告知,及时地保护了企业、债权人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3

未能参保受工伤,能不能拿到赔偿金

点评:依照我

国相关司法解释的

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劳动关系作为法律重点保护的特殊雇佣关系,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时,用工单位不论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制度仅是将用人单位的上述责任部分转移给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而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因此,在当前的政策制度背景下,作为一个理性的市场主体,用人单位应当认识到无法缴纳工伤保险的风险,谨慎选择以特殊工时制招用员工。

2006年2月,老王进入某乳业公司做送奶工。2007年12月,公司方与他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报酬等。合同中还约定公司支付给老王的劳动报酬中包括了法律规定的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

工作期间,老王曾试图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却被告知其系外来务工人员,无法像本地非全日制职工那样,凭本地户口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缴费。然而,本市对于外来非全日制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又无具体规定。为此,老王多次与公司交涉。公司表示,依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劳动报酬中支付给个人,由其本人自行缴费。就这样,老王的社会保险费一直没有缴纳。

2008年10月,老王在送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为伤残九级,由于没有缴纳工伤保险,他拿不到伤残补助金。老王认为公司应当对其发生的工伤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包括伤残补助金在内共计12.9万余元。仲裁机关对他的请求未予支持。去年1月,老王将乳业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老王的劳动报酬中包括了他应该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但由于他是外来从业人员,按现有政策,无法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此情况下,老王对于未缴纳保险并无过错。而乳业公司选择采取非全日制的用工方式录用外省市来沪劳动者,就应当预见并承担该劳动者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风险,因此公司应当向老王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编辑:董晓菊 dxj5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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