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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帝制农商社会论纲

2011-10-22赵轶峰

古代文明 2011年3期
关键词:帝制农商体系

赵轶峰

一、基本视角

明清时代中国社会的基本形态特征和变迁趋势,是国内外学术界长期以来在不同语境中一再加以探讨的课题。直接体现这一课题在中国现代史学中重要地位的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关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的长期讨论,包括近年来关于这一长期讨论的一些总结和反思性著述。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又与中国“古史分期”问题、中国古代土地所有制性质问题等20世纪中国史学界曾引发重大争鸣的问题紧密相关,也与晚近关于中国 “封建社会”再定义的研究,以及对当代中国发展道路的理论阐释、历史学说明相联系。从国际学术视角来说,这一问题直接关涉所谓“东方专制主义”问题、中国现代化的“刺激——反应”模式问题、儒家伦理与现代性契合程度问题、明清时期中国经济发展的“内卷化”问题和中西经济模式“大分流”与否的问题等等。从中不难看出,这一课题是国际学术思想界解释中国历史文化乃至现实社会渊源时难以回避的一个节点。

二、“帝制农商社会”的内涵

这种帝制农商社会在国家体系方面的基本特征是,在多民族的大国家统一体框架内,保持着皇帝——官僚制度和残余形态的贵族制度。中央集权的帝制体系提供庞大领土内统一的行政管理秩序和法律、交通系统,从而为庞大的国内经济、社会关系网络提供条件,其代价则是普遍的社会强控制。这个社会的基本经济成分,按照重要性程度来排列,主要是农业、商业、手工业、牧业。农业既是自给自足的乡村社会的基础,又日益增多地卷入市场经济关系中去。商业是连通乡村与城镇、边疆与内地、国内与国际市场经济生活的纽带。手工业部分控制在政权体系之下,部分以私有制方式经营,部分作为乡村人口的副业存在,能够满足国内城乡市场的需求,并且有大量产品供应国外市场。牧业是边疆地区的主要产业,是边疆人民生活和与内地经济交流的基础,并补充内地对于牲畜等的需要。这种多元经济体,要求不同产业、区域、群体之间发生由公共制度保障的产品交换,因而商业是其内在的结构性要素——而非异己的要素。从社会组织方面看,帝制农商社会中除少数贵族继续拥有世袭特权,最居优势地位的是士、商两个阶级——恰好对应权、钱支配关系的膨胀,而士与商的融合也在悄悄地发展,逐渐向形成“绅商”支配结构的方向演变。17世纪“人口爆炸”以后,中国基层农民社会的贫困化和流动性成为根本性社会问题。农民占人口绝大多数,在国家对社会的控制有效的情况下,在社会体系中作为分散的生产劳动大军处于整体弱势地位;在中央控制削弱时,则成为各种社会震荡的人力资源。中国帝制农商社会是文化多元的,各民族间、各宗教信仰之间、各区域文化习俗之间、“精英”与大众文化旨趣之间、城乡生活方式之间,都有很大的差异,也有相互依赖性,故能在一个大共同体中长期共生。明清帝制农商社会中包含多种变量,绝不是“停滞”的。它前面有资本权力膨胀、市场经济高度发展、市民阶层壮大、社会自由扩大、乡村被城市吸附和支配的直接前景,但没有代议民主制和工业化的直接前景。它带着帝制的框架向农业、手工业为首要基础的商业化社会渐渐演变,但于19世纪中叶,因强化的外力刺激而偏离了自己原来的轨道。

综上,帝制农商社会就是在中央集权的帝制体系框架内展开的以农业、手工业生产为基础的商业化程度日益增强的社会,其最基本特征是,帝制——官僚——郡县体制与农商混合经济达成具有一定稳定性的共生态。明清帝制农商社会覆盖广袤的地域和众多的人口,具有独特的文化传统来保持基本社会平衡和持续性,它具有全面的独特的性征,其演进的一般倾向也与以往学术界关注充分的各类社会形态有深刻差异,实在不可能归于任何理论权威曾经充分讨论的社会传统、形态类型系列,应该被看作是人类历史上一种独特的社会形态。关于这种形态的从实证和理论两方面结合的深入解说,不仅可能深化对于中国历史与现实本身的认识,而且可能促使关于世界历史的理解和叙述得到必要的调整——毕竟,迄今为止的世界史叙述框架也并非尽善尽美。

三、明清帝制农商社会的生成轨迹

明清时代是中国帝制时代的最后两个王朝统治时期。中国帝制时代从秦朝开始,结束于清朝灭亡。前后历2132年。虽然中间包括若干多政权分立时期,但其基本国家政治体制为中央集权的皇帝制度,以及与皇帝制度关联一体的郡县—官僚体制,政治体制方面发生的各种变动,都没有突破此种基本框架。从经济关系角度看,农业始终是帝制时代的经济基础,体现着明清与其先前时代社会形态的继承关系。商业,就其一般形态而言,也并非纯然的新鲜事物。所以,明清帝制农商社会是帝制中国合乎逻辑的渐进发展情态,不是突发变异的结果,进而,中国帝制时期的社会形态肯定不是如许多西方学者在20世纪曾经热衷讨论的那样是“停滞”的,而是演进的。

中国帝制农商社会是经历大约2000年漫长岁月才形成的情态,这样漫长的历程本身意味着它是复杂因素长期相互作用推移的结果。因而,要有效地解答中国的帝制体系为什么会衍生出农商社会这样的问题,需要对中国帝制体系的结构性特征及其嬗变经历做出全面的梳理和分析,那需要极其繁复的考察和论证,在此之前,这里可以讨论一下它的基本特质。

秦以来主导着中国社会制度框架的帝制体系之最突出特征是通过皇帝——郡县——官僚三重权力架构展开的法权、行政权和社会权利的支配结构。这种制度结构的许多方面都经过学术界的反复考究,尤其是其“专制”特性早就经过大量的讨论,但是由此种结构造成的制度环境究竟提供了怎样的社会演化基础条件,却仍然是有待重新审视的问题。简单说来,中国帝制体系的上述支配结构,首先,构成了一个能够维系中华文明共同体长期延续的体制框架,而大幅员、多人口的社会共同体,必然包容巨大的区域性差异,从而在和平的环境下,会趋于物资、人口、知识信息的大范围、经常性空间流动,也使得不同类型的对外互动交流可能通过具有特殊条件的个别区域发生,进而影响大共同体本身,而大范围的制度统一性,也使各种流动性获得了一定的秩序基础。第二,上述支配结构的长期运行倾向于扩大基层社会普通人口的社会自由度。皇权制度具有强烈的专制性毋庸置疑,但是皇帝的专制具有普遍均平的含义,它强化大空间共同体意识和社会均平意识,把封建时代层级而具体的人身依附关系简化、泛化为编户齐民对于国家的隶属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抵消、平抑了地方贵族、割据或者豪强势力对于基层民众的直接控制力——高居于社会最顶端的支配权弱化甚至取消了中间层支配权的终极合法性。而最高支配权在实践的意义上是间接的,因而在日常生活中是弱化的。中国帝制时代经历的大约2000年间,基层民众的社会自由度相对于国家体系而言,在基本倾向意义上说应该是增益的,不是减少的。第三,职业化的官僚体制并非仅仅带来官僚主义和官场腐败,它作为一种替代贵族行政权的体制,也具有行政职权向社会开放的性质,官僚阶层逐步挤压贵族、门阀、士族的支配地位,因而带来社会分层体系内部的上下流动,科举制度推行之后尤其如此。这种流动性又是一般知识和价值观普遍化的基础,会养育社会底层的文化教育诉求。所以帝制中国的乡村社会,并不是蒙昧的,那个时代的“社会精英”,分散于各地的城乡,城市与乡村,地位并未悬绝,更非对立。这样的一个社会体制,逻辑上实在很难“凝固”下来,实际上也在不断演变。

从经济社会史的角度看,明清帝制农商社会与帝制时代早期的社会情状相比较,根本性的差别在于商业经济社会关系在全社会的蔓延,与此密切相关的是人的大幅度增强的自由程度和流动性。秦汉时代的政府的确明确认定了农业为立国之本的地位和抑商的国策,并且这种方略在观念和话语系统中一直延续到明清时代。但是帝制体系本身的维系从一开始就需要农商并举,秦汉时代商人的法权地位受到压抑,但其社会活动并没有被有效遏制,“抑商”一直是一个尴尬和难以名实双归的政策。这种体制造就的大空间便利交通体系、统一的货币、基本一致的税收原则,以及大规模的物流调动,都会促成统一国内市场的发育。抵至明清时代,国内市场体系、货币流通、甚至资本运作已经相当发达,对外贸易虽然几次由于对外关系、边疆稳定问题的干扰,但总体上还是构成内外市场的大规模物流关系,并且对国内经济形态变化构成重大影响。除了明初一个短暂时期以外,明清时代的“抑商”,已经不是现实的国家政策,也不是普遍的社会价值,而是一种残存的昔时话语。商人的社会地位稳步上升,已经不仅是一种可供选择的生活方式,而且是被羡慕的身份,以至于贵族、官僚势要阶层大量介入商业活动,形成官商和绅商合体的社会群体。

至于帝制时代以前的社会形态与帝制农商社会的关系及其类型分析,有待于先秦史与帝制时代中国史两个领域研究者深入的对话,目前还只能做出推测性的判断。简单而言,夏商遥远不论,周代与秦以后的帝制时代的社会形态差别是显著的,而且很充分地体现于战国的社会变革过程中。其中,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和郡县制为主体的国家体制,与多政权分立和政权层级分割的、世卿世禄与采邑制的国家体制的差别是巨大的。这种国家体制差别并非纯粹政治性的,土地所有权为核心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分层体系结构的变化都隐含其中,故已构成社会形态类型的差异。

理论上说,秦汉帝制农业社会发展成为帝制农商社会并不需要2000年这样漫长的时间,原因是秦汉帝制社会直接铺垫起了农商社会的一般土壤。但是有两个基本的结构性因素使之延宕缓行。一个是帝制王朝体系的经常解体重建;另一个是华夏文明圈的内聚运动。前者是周期性的,后者是长期的过程。专制帝制国家体系的统治效能会因多种原因而趋于递减,递减的国家公共权力运作效能会激化社会矛盾,所以在不到300年的时间内,所有的王朝如果不是被推翻,也要彻底重建。这种国家体系的颠覆——重建运动,使经济、社会层面演变的延续性削弱,断裂性增强,政治权力兴替不断凸显为历史的主题。华夏文明早期发展基于农业生产便利的环境区域,因而奠定了一个核心区域影响和带动周边区域发展变化的基本格局。这个核心农业文化与周边农耕与游牧或者纯粹游牧文化区域在持续互动中构成的文明区域的外缘是地理环境决定的——人类日常生活难以逾越的巨大山脉、沙漠、海洋把经常互动因而相互依存的华夏文明圈与其外部大致区分开来。处于核心区域的中原帝制共同体需要以巨大财力、物力应对外缘区域的挑战,中原文化区域不断地与外缘文化区域融合、发生边缘社会的重组甚至游牧民族主导中原王朝的局面。这个内聚过程,到了清代才基本完结,表征是清朝建立的国家体系覆盖了华夏文明的核心与外缘区域,中华文明的行政组织体系与文明生存地缘区域基本重合,从而结束了2000年间无休止的核心区与外缘区的战争。华夏文明圈的内聚运动,使秦汉以来中原帝制体系内的经济社会变迁经历反复重构。

中国帝制时代前期的中国社会,大致可暂称为“帝制农业社会”——这一名目当然有待深入考究,其时社会支配力量为具有可袭荫性质的各种豪强、身份地主为主体的官僚阶层,农业在经济生活中具有绝对主导地位,商业虽然也有相当的规模,但是商业活动受到国家体系较为直接的制约,全国市场网络不发达,农业生产品商品化程度不高,货币体系由国家权力把持和运作,手工业人口受到普遍的人身束缚,赋税制度体现强烈的人身支配关系,农业产品为主的实物赋税占赋税总量的较大比例。大约自公元7世纪前期建立的唐朝开始,血缘家族关系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意义明显缩小,先前已经存在的官僚阶层借助科举制度的推行趋于膨胀,科举出身的士大夫阶层成为帝制框架下运作国家权力的支配性阶层。到公元10世纪前后,商业在农业和商业共同支撑的社会经济格局中,上升为社会经济生活中最为活跃的因素,市场自由度大为提高,海上对外贸易发达起来,中国经济体的开放性明显增强,国家对货币体制的控制——从而意味着国家对社会财富的控制——也出现了趋势性的松动。

15世纪前后发生的重大变化之一是,国家失去了对于货币的控制力。白银直接以称量形态成为主导货币,国家发行的货币成为辅助货币,从而使国家降低了通过货币发行控制社会财富、调节物价及商品流通的位势,这迫使国家逐步接受以市场经济方式对待财政和经济的模式,而非保持僵硬的经济控制政策。另外一个重大变化是农民和手工业人群人身自由度大幅度增强。虽然国家保持分类户籍制度,但是农工商人口的行业与空间流动限制已经微弱,只要纳税、守法,政府对他们的活动基本不加干预——这是一个巨大的解放。加之人口剧增、海外贸易新环境等不可逆转的新异性变化,中国社会不再构成一个被国家和传统严格规定的体系,而是一个在帝制公共权力架构前提下具有农商活动很大空间的充满变数的体系。

四、明清帝制农商社会的遗产

明清帝制农商社会是中国帝制时代社会演变经历最后时期的形态。到这个时期,中国社会容纳着数以亿计的人类个体生存其中,东西南北广大空间中差异的物产通过商业活动而得到社会的共享,保持着基本公共秩序,学术文化都达到精微细密的水平,个人可能通过自身的努力在这个社会体系中浮游到上层从而在公共管理层面有所作为。同时,帝制体系框架中含有的生硬统治特性与社会生活的矛盾在加深,却并没有政治改善的思想和理论形成,科学还是主要体现在实用技能的领域,并没有孕育飞跃式的突破,核心区域与边缘区域虽然认同了统一的共同体秩序,差异却仍旧是深刻的。这样一个社会体系自身的变数主要在于人口巨大增长和流动性增强带来的国家对于社会控制效能的局促,商人势力的兴起以及商人与官绅融通而形成的官绅支配结构的生成,以及由外贸带来的社会开放性的增强。这些因素综合到一起,可以看到帝制农商社会实际使中国社会共同体进入了一个新的平台,还有可能进一步演进,没有“停滞”的迹象,也没有自行终结的迹象。

到18世纪,欧洲列强基本瓜分了地球表面其他地区后,逐渐群集东亚,直接挑战中国体系,从而促成中国社会变迁因素的急剧复杂化。中国与西方列强的关系成为中国历史的主题,帝制农商社会自身蕴含的各种演变可能性暂时退为次要的或者隐性的倾向。即使如此,帝制农商社会的基本结构仍然是接下来中国历史变迁的基础。

首先,与大多数西方殖民主义侵入的地方不同,中国始终没有放弃并最终保持了大共同体整体性,这与帝制时代长久的大共同体认同和管理技能有内在的关联。这种大共同体认同传统愈强,则列强对中国实施殖民化分割的可能性就愈渺茫,而任何西方列强又都不具备从整体上对中国实施殖民统治的能力,即使企图伪借中国文化近宗名义来统治中国的日本帝国主义者也无法消弭中国人的全民族独立精神。这种大共同体认同不仅帮助中国避免了彻底殖民化的危机,而且促使中国始终在独立的基点上去探寻社会发展的道路。同时,帝制体系的传统积淀和大共同体维系的需要使得政治体制的变革步履凝重,羁绊多多。

第二,中国帝制时代开始,已经形成多民族的国家共同体,其后经历2000多年的存续演进,已经历史地成为一种人类国家共同体组织方式——族群国家,即包容诸多使用地方性语言、风俗的聚居人群而又构成总体文化认同并在共同行政组织框架内的国家。明清时代,尤其是清代,中华族群国家得到发展、稳定。然而,这种族群国家与西方单一民族国家形成发展的历史经验有很大的反差,这是近代以来中国与西方世界在意识形态上表现出来的诸多分歧中一个持续性的症结。这种分歧,一直作用于现代中国的诸多国际事务中。

第三,在应对西方列强挑战的各种运动中,帝制农商社会已经初步培育起来的绅、商阶层扮演了关键角色。19世纪末中国社会最活跃的社会成分就是绅、商阶层。其间,中国帝制农商社会培育的本土绅商发生变异,形成与西方知识分子、官僚、资本家更为类似的新社会群体,他们是20世纪前期各种名目政治、社会革命的主要推手。在20世纪中期,这些群体与帝制农商社会牵连的原初色彩在工农大革命的浪潮中被遮掩,20世纪末市场经济体制发达以后,这些群体的本土基因色彩,包括其积极活力也包括其陋习,又趋于显性化。

第四,帝制时代的各个王朝体系内部,总有军阀政治或隐或显的倾向,在王朝统治后期,一般会出现军事实力派角逐的局面。清朝后期再次形成军事实力派经营各自势力的局面,因而在清朝垮台之后,出现军阀混战、割据、轮流执政的一段时期。这种植根于帝制体系的结构性倾向延缓了中国的现代化转变。

第五,帝制农商社会已经开始的人口快速增长持续下来,在社会稳定性受到严重破坏的时代显示为空前严重的农村人口贫困化,强化了下层民众参与革命的激情。农村人口生活状况一直是中国社会发展的最基本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才逐步摸索出来。

第六,帝制农商社会已经包容着大规模对外商贸活动带来的开放性与帝制行政体制的封闭性两者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随着帝制体系完结而消失,然而后帝制时代的中国丧失了先前的产品输出国地位,成为原料供应地和输入产品销售的市场。这种表面的经济开放,其实正在走向类似拉丁美洲殖民地的依附性经济。20世纪50年代之后,中国陷于西方封锁、冷战处境,与世界市场近于隔绝。80年代后的对外开放,在中央政府调控下逐步实施,发挥出“计划性开放”的整体运作特色。这种方式在实践中逐步凸显为一种新的对外经贸关系和经济关系模式。

第七,帝制农商社会在遭遇外力刺激情况下的快速结构性转变,造成了巨大的文化价值、知识体系落差。中国本土的文化因素一时间尽被衬托为不合时宜的东西,民族文化自信心大遭挫抑,从而出现为时接近一个世纪之久的民族文化虚无思潮。这种文化心理,为各种普世面貌的主义之流行打开窗口,西方“现代”思想成为中国思想的基调。一旦经济崛起,以商业社会价值为普世价值的文化自然流行,随后发觉人文价值失落,转又注目于本土文化传统。进而,如何在本土文化传统与普世价值之间寻求一种适当的“中道”,在避免盲目西化的同时也避免帝制时代陈腐价值的复活,成为一个颇为艰难的课题。

总之,帝制农商社会渐行渐远,然而距今亦不过百年,仍然是现代中国生存的直接历史基础,仍然是思考和解决当代中国许多问题的必要参照。

五、明清帝制农商社会说的逻辑延展

“明清帝制农商社会”这一假说的基本着眼点是对于明清时代中国的基本组织结构特征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特质,乃至其直接演变可能域度的判断。这种尝试性的判断在进一步展开的语境中,构成与先前已经存在的关于同类问题的多种解释方式的差异,同时提出若干有待深入讨论的其他问题。

(一)与明清封建社会说的分歧

那么,能不能不从国家政治体制角度来定义“封建社会”,而以“地主制经济”为基本内涵来界定呢?这还是带来多方面的问题:第一,封建社会是对某种“社会”基本特质的界定,不能仅仅从经济关系角度来界定,一个社会的基本特质不能从其经济关系特征直接推导出来,仅仅从经济关系意义界定的封建社会概念不构成关于整个社会基本形态的总判断;第二,地主制经济仅仅存在于农村土地所有制关系和农业经济关系中,明清时代的非土地经济关系,包括城市和城镇经济、市场经济、内外贸易、手工业、货币金融体系等,在经济关系中占有重要比重,而且趋于增加,故地主制经济不能涵盖明清社会经济关系状态;第三,地主制经济的基本特质是土地的私人所有权,如果这种私人土地所有权是普遍的,就一定存在普遍的大共同体秩序保障机制,该社会因而就不会是“封建”性的,明清时代土地私有权普遍发展,因而它不是封建性的。

封建体制曾经在周代居于主导地位,秦以后其残余亦长期存在,一是以法权的方式存在,即长期保留了一个拥有综合特权的的贵族阶层,二是在帝制体系权力薄弱的地方,存在地方自主性甚至割据性权力支配架构,三是作为一种社会关系积淀,存在于官场和社会关系中,表现为各种类型的私人人身依附关系。这些封建残余,在明清时代以及明清以前的时代都明显存在,构成从封建社会演化而来的帝制农商社会内部的一些传统积淀因素,但不构成主导性的经济社会关系。

(二)与中国社会长期停滞说的冲突

一般地指出中国长期停滞论的西方中心主义偏见并不等于在学理上揭示出了其谬误的本质,而主要只是指出了其伦理上的不当,而且要彻底澄清问题,必须提出更有说服力的理论和更符合实证要求的叙述体系。中国历史长期停滞论的根本问题在于,首先,这是源于形而上学家推断的说法,对于后来的历史学家说来是从预设出发的推演,始终不曾落实在坚实的实证基础上;第二,中国历史停滞论不仅主张中国的历史本身是长期停滞的,而且主张这种停滞是中国社会体系的本质,是一种文化特质,因而是不可能自发改变的,这种文化本质主义的历史观本身是反历史的,即以形而上学的“本质”来否认“变化”的可能性的,在这种预设下,考察实际发生的经验性问题的历史学就被偷换为考察以属性为核心问题的文化类型学。明清帝制农商社会说根本摆脱中国历史停滞的各类预设,在综合关于明清社会实际情态的基础上,判定这个时代的中国社会主要基于自身的演变,逐渐显现出与先前有重大不同的新质特征,这种特征不是“个别地方”的孤立现象,而是结构性的,也是文化性的,因而形成了新的演变的可能性。这种情态是此前中国历史长期演变之合逻辑的发展,也为后来的历史变迁提供了基础。

(三)与明清资本主义萌芽说的牴牾

一旦判定明清时代的中国为“封建社会”,基于颇有影响的历史线性进化的观念和事物变化普遍经由否定之否定方式的逻辑,这种所谓“封建社会”自身自我否定即进化的方向就逻辑地指向了资本主义社会,或称为工业化社会。然而,处于中国“封建社会”最后时段的明清时代虽然与西方早期资本主义、工业化发展时间平行,却没有自发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轨迹。这种理论、逻辑预设与基本事实的矛盾促成了关于中国为什么没有形成原发性资本主义社会的种种解释。其中,凡判定中国没有形成原发性资本主义的原因是深远的、结构性的、文化性的看法,都落入“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说的基本范畴,或者是更早的源自西方思想界的“古代东方”、“亚细亚形态”、中国传统社会“长期停滞”说;凡判定明清时代的中国其实也在向同样的资本社会演进只是在时间上落在西方之后的论说,以及把没有形成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事实归因于各类干扰因素的论说,基本上都归于明清时代的中国资本主义萌芽说,或称为“资本主义发生障碍说”。从这种意义上看,明清资本主义萌芽说其实是以形式逆反形态表达的另一种西方中心主义的中国观。明清帝制农商社会说与此类资本主义萌芽说的基本差别在于:“明清资本主义萌芽”是永远无法充分证实的判断——中国毕竟没有形成原发性的资本主义,判定这种不曾发生的过程具有历史必然性,永远不会得到确切的证明,也不再接受任何其他事实的否证——因而是一个纯观念表述,不是理论判断,也不是证明的结果;帝制农商社会说是对于明清时代中国社会基本结构性特征的归纳、概括,是关于事实特质的判断,是接受否证的。帝制农商社会说并不否认明清时代的中国社会体系中有大量可与资本主义契合的因素,但强调这类因素综合到一起也没有达到构成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必然程度,而且在明清时代之前早就存在大量可与资本主义契合的因素——马克思在分析现代资本主义本质的时候就上溯到了更为古老的时代,明清时代的基本经济社会状态与仍然强大的帝制体系既有矛盾也具有深切的契合性,否则,作为整个社会体制框架的帝制结构本身必然显现出瓦解迹象。

(四)可能的反证和其他问题

明清帝制农商社会说是在一定的实证考察基础上而非彻底实证考察基础上提出的一种解释性的假说,它的进一步修订和展开,涉及对于以下问题的进一步详明考察和准确判断。

1、根据现有文献并参考学术界的相关研究,可以假定,明清时代的国家政治观念和制度设置中,少有新质的因素,更未形成体制突变的趋势。由此推论,如无外部刺激,帝制体系会沿着先前的轨道继续运行。挑战这一假定的事实证据,同时挑战明清帝制农商社会说。

2、对于明清时代商业、商人在经济和社会体系中地位的基本判断是帝制农商社会说的核心依据之一。现在参考史学界已有相关研究成果,判定明中叶以后的商业和商人资本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结构中必不可少的内在性要素,手工业生产基本受商业资本支配,商业资本与国家体系结成了相互依存的关系,商人在整个社会体系中地位上升。如在进一步研究中发现大量相反性质的事实,则明清帝制农商社会说将被撼动。

3、明清帝制农商社会说基于对明清时代中国对外贸易关系以及开放性的比较乐观的估计,它实际上认为关于明清时代中国“封闭”、“锁国”的流行判断是程度上夸大的,中央政府外交政策中的举措,并不能全面反映明清时代中国作为一个经济、文化体与外部世界的实际关系,近年来中外学者关于中外民间贸易和交往情状的研究,实际揭示出明清时代中国具有“有限开放性”这样一种判断。重新看待明清时代中国是否封闭、锁国问题的研究,近来已经很多,系统的论述则有待将来,并需面对可能的反驳。

4、帝制农商社会中的“帝制”是一个从国家政权体制而界定的概念,主要指中央集权的,主要依托官僚体系与郡县制度来统一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君主制国家体制,无意于将“帝制”等同于“帝国”。后者在一些研究文献构建的语境中包含征服的含义,涉及民族、国家观念与理论,此问题牵涉复杂的学术、思想理析,需另外专门讨论。

5、史学界和现代思想话语中,一般将1840年以来的中国称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解构明清封建社会说,则近现代的“半封建”属性成为一个架空的概念,实际提出了对近现代中国社会特质的重新概括和解释。1840到1949年,仅历149年,其间社会组织方式、经济制度、文化精神持续变动,并无持续积淀为稳定态,故只是一个从帝制农商社会向新社会形态的转型期,不足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形态类型来讨论。这个时代历史、社会演变的基本主题是,遭逢了强劲外部冲击的中国帝制农商社会调整自身体制和文化精神、学习外部先进事物、在保持民族和国家共同体独立存续的前提下建成具有现代特质的社会。理解这场演变,并非必须使用“半封建”概念。进一步说,1941年签订《南京条约》,虽以不平等方式开放口岸、赔款,但若据此而判定中国已经成为“半殖民地”,甚为夸张。1911年推翻延续约2000年的帝制,建立民国,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翻天覆地的体制性变革,将民国与晚清同看做“半封建”,过度弱化了这场变革的历史意义。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其后至1949年,“半殖民地”针对哪种外部势力,也非澄明。这类问题,有待专门研究中国近现代史的学者提出根基深厚的看法,帝制农商社会说则需开放以待高明。

最后,帝制农商社会所关注的问题及其方法仍为长时段历史过程和大社会共同体形态特征。这类问题的设定,可能有违于近年对“宏大叙事”批评的时潮。然而,无论研究的对象如何宏大、如何细微,都有可能被预设和理论所渗透,也都需要符合基本事实。宏大与微观、社会史与政治史都是历史的面相,各有研究的途径和必要,要在各自得宜,并非相互否定。然而,毕竟论题宏大,则覆盖的事实基础更宽,其潜在的反向证据,也可能更多。因而明清帝制农商社会说,需经历多方面的反驳性质疑,经过修正,才可能接近畅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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