祛魅与还原:高科技证据的内外稀释效应
2011-10-17吴世相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2期
吴世相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 250100)
祛魅与还原:高科技证据的内外稀释效应
吴世相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 250100)
滥觞于科技革命的证据法上的变革,正引领人们全面开启高精尖的科技证据时代。缘于自身的高证明力却囿于可反驳性阙如的属性,高科技证据在控辩双方的证据链条中有极强的内外稀释效应,并进而产生证明上的“一有俱有,一无俱无”的现象。参酌高科技证据的潜在的、爆发力极强的固有风险,应引入风险系数进行相应修正。
高科技证据;稀释效应;修正
“所谓证据裁判主义时代,于当日法科学应用之时代,应改称为科学证据裁判主义。”[1]的确,伴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其终端触须已渗入司法境域,从而带来了证据法上的革命:以自然科学的发展为契机,一些微观甚至于超微观的物质进入了司法采证的视野,与之相呼应的是以其为研究对象的高科技证据的应运而生。
一、高科技证据应用前瞻
高科技证据,简而言之,即以现代高精尖技术为依托,借助于高科技媒介并以之为载体而存在的证据。其在外延上囊括了DNA证据、测谎、声纹鉴定、指纹鉴定、秘密监听等早已存在并愈发成熟的技术。并且,依前瞻性视角来透视,以红外光谱成像系统、人体气味识别系统、跟踪仪、足迹采集器等为代表的新型高科技证据也已进入证据领域的弹药库。借助兵器学上的概念,我们已由冷侦查时代步入热侦查时代。不可否认,针对日益复杂与高智能的犯罪样态而建立起来的高科技证据在带给我们巨大便利、高效及革命性的变革的同时,也埋下了隐患①,然而,高科技证据在证据领域的广泛应用已呈不可逆转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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