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规定全国统一的基本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2011-10-14王建文
中国医疗保险 2011年3期
文/王建文
建议规定全国统一的基本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文/王建文

王建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因此,规定全国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可以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对于促进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确定最低缴费年限,需要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劳动者的平均工作年限。劳动者从成年就业到法定退休年龄,大致可工作三四十年。二是统筹地区医保基金的承受能力。影响统筹地区医保基金收入的因素主要有: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缴费比例和缴费人数,最低缴费年限的长短会对一定时期缴费人数的多少产生影响。灵活就业人员大部分选择有政府财政补贴的居民医保,其缴费年限的长短目前对医保基金总收入的影响不大。
今年各地正在推进职工医保从县级统筹到地(市)级统筹,这是统一最低缴费年限的良好时机。应尽快研究这一问题,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政策,在市级统筹过程中执行统一的缴费年限,并根据退休人员数量、医保基金结余情况、待遇支付需求,统筹考虑费率问题。不宜由各地自行确定最低缴费年限,因为各地自行确定会导致政策不同,不利于劳动者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不利于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