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设置医保缴费年限势在必行
2011-10-14石孝军
中国医疗保险 2011年3期
文/石孝军
统一设置医保缴费年限势在必行
文/石孝军

石孝军 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
缴费年限是社会保险待遇计发的重要依据之一,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里,有几个关键词值得深刻领会:一是法定退休年龄,国家早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应该坚持;二是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这就表明国家应该制定类似于退休年龄那样的缴费年限政策,以便各地遵循;三是退休后不缴纳医保费。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尽管在设置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上各界尚有不同看法甚至争议,但设置最低缴费年限已成为法律规定,势在必行,且应上升为国家政策层面,进行统一设置。
首先,设置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是制度公平的需要。我国实行的是缴费型社会保险制度,职工医保基金由用人单位、职工本人共同缴纳。退休人员不用缴纳医保费而可以享受医保待遇。倘若不设置最低缴费年限,显然缺乏对在职人员履行缴费义务的强制约束。为防止逃避缴费,就必须设置一个最低缴费年限以强制参保并履行规定的缴费义务。这正是我国社会保险实行“权益与义务相对应”基本原则的体现。
其次,设置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保基金的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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