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2011-10-12
资源再生 2011年8期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和引导再生铅行业健康发展,加强铅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抑制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推进行业节能减排。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的要求,特制定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
一、项目建设条件和企业生产布局
(一)新建或者改、扩建再生铅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等对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再生铅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生产运营的再生铅企业要根据该区域有关规划,依法通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在一般性区域新建再生铅项目的选址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环境保护防护距离要求及《环境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项目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应符合有关要求。
(四)再生铅企业厂址选择应符合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的要求,要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中焚烧厂选址原则要求进行。
二、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
(一)新建、改扩建再生铅项目单系列生产能力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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