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和谐治理的内在逻辑
——两种不同基层治理现象的思考
2011-10-09顾金喜
治理研究 2011年1期
□ 顾金喜
乡村和谐治理的内在逻辑
——两种不同基层治理现象的思考
□ 顾金喜*
在浙江的基层治理中,因治理不善、不公而导致的矛盾对立与群体性事件和村域范围内世代相传的、持续的公平合作与共享并存。这两类截然不同的政治现象以及治理绩效其内在原因和演变机理如何?本文以此为出发点,从正反两方面的案例,具体分析了基层治理中暴力冲突与村域范围内的和谐治理之间各自的演变逻辑,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实现和谐治理的客观必要条件,为“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乡村和谐治理的实现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
乡村和谐;和谐社会;基层治理
自中共中央提出建构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以来,学术界对此的研究亦逐渐进入一个高潮。研究者把治理理论与和谐社会建构的战略目标进行了有效的统合,提出了和谐治理是政府治理范式必然选择的主张,把和谐治理定义为“在治理过程中,多元治理主体之间达成了共同合作、配合恰当、协调一致的共同治理关系,并通过多元治理主体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治理活动”①莫勇波:《和谐治理:政府治理范式的必然选择》,《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研究者认为“更为合理科学的政治制度,符合社会发展的经济效率的帕累托最优,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是和谐治理的主要体现②李永红:《和谐治理:公民权利与社会均衡机制的建立》,《理论导刊》,2006年第9期。,从而实现治理主体、过程以及结果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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