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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合作社发展政府应多管齐下

2011-09-29孔祥智

中国合作经济 2011年1期
关键词:入社农产品农民

支持合作社发展政府应多管齐下

孔祥智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

合作社发展的三个阶段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在我国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上世纪80年代初的萌芽状态,主要以技术协会、研究会为主,解决技术引进难题。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民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市场化进程加快,虽然国家在流通领域仍然对主要农产品进行垄断经营,但政府干预农业的能力已经弱化,农村地区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农民经济意识不断增强,对专业技术的需求倍增,所以出现以技术为主要基础的服务组织;第二个阶段是上世纪90年代的起步阶段,农产品卖难问题已经十分突出,农民对销售领域的合作有了要求,活动内容逐渐从技术合作转向共同购买生产资料、销售农产品等。合作社的兴办方式多样,组织形式也相对较为紧密,这有其时代的必然性,时代变革要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仅仅停留在功能简单、组织松散的专业协会,而是向组织形式规范、紧密的经济实体转型,涉足流通、加工领域,进行开创品牌等商业化操作。据统计,1998年国内共有各类农村专业协会12万个,会员农户620多万,技术类协会组织占总数53%,提供生产资料和产品远销的合作经济组织占38%,能对初级农产品储藏运销、深度加工的合作经济组织占9%,这类合作经济组织已经接近现代专业合作社;第三个阶段是现代新型农民专业合作兴起。专业协会中实体性业务越来越多,从一般合作到共同投资、兴建实体的合作社越来越多。

国内外合作社发展现状

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支持。开远市政府大力支持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将合作社的发展纳入统筹城乡的大背景下,正是国家政策支持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一个缩影。从2000年到2002年,2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议案,要求制定专门法律。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与法律相配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也相继出台。很多地方政府专门下发文件支持合作社发展,如北京市政府出台《关于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家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登记、财税优惠等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新世纪以来多个“一号文件”都对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做了明确指示。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对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的合作社给予补助。扶持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全面推进农超对接;新增补贴适当向合作社倾斜;支持办资金互助社;支持发展农机、林业、用水合作社等;扶持专业合作社向金融、加工等领域发展。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0年6月底,全国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31.17万家,平均2个行政村就有一家专业合作社,入社农户约2600万户,占全国总户数12%,未登记在册的专业合作社无法统计,可能更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质量标准建设方面也取得了很大成果,4万家专业合作社执行了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标准。与法律相配套的是财政支持,2003年到2010年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转型资金18.75亿元,农业部从2004年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建设,目前已经累计安排资金1.9亿元,扶持了1188个合作社,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状况,从业务构成看,种植业和养殖业类的专业合作社为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组成部分,分别占47%和31%;在提供服务方面,提供产供销一体化服务的专业合作社占总数的52%,提供生产服务的专业合作社占24%,剩余的为提供仓储、运销、加工等服务的专业合作社;领办主体86%为农民,5%为农民,领办的农民多为种植、养殖、运销等大户。

在世界上,世界合作社主要分为两大类型,一是日韩台的综合农协,在综合农协的下面成立专业合作社;第二类是专业合作社,主要存在于欧美国家。我国主要学习欧美国家专业合作社的经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是按照欧美这一思路制定。合作社最早起源于英国罗虚代尔先锋社,这家合作社主要向社员出售牛奶、奶酪、面粉等日常用品,社员在工余时间轮流售货,罗虚代尔原则为入社自愿、一人一票、现金交易、按市价售货、按业务量分配盈利等,重视对社员的教育、政治和宗教中立。之后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联盟的原则基本脱胎于罗虚代尔合作社,经过160多年的发展,联盟的很多原则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改,其中民主管理原则、资本报酬有限、按交易额分配盈余一直未变。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后,欧美的合作社在联合的基础上发生了新的变化。社员资格由开放向封闭发展,传统的民主控制、经济参与原则向股份比例原则发展,在经营上强化了盈利能力。目前国外农业合作社在国民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如美国由合作社加工的农产品占农产品总量的80%,合作社提供的化肥、石油占44%,贷款占40%;澳大利亚大米生产合作社由2200个农场联合组建,耕地面积70万公顷,合作社为农场提供化肥、种子、农药及播种等项服务,澳大利亚出口大米几乎全部由合作社提供。国外合作社逐渐向商品率较高、产品鲜活、交易频率高、市场管制较少、对资本和技术要求较高的行业发展,如奶业、瓜菜等行业。

促进合作社发展的因素

借鉴国外经验,促进我国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四个因素:一是产业集群,在某类产业集中,发展较成熟的地区,容易产生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类地区小农户面临类似的问题,有联合的动力;二是合作社企业家,具备企业家素质的农民是合作社发展的关键,合作社要盈利,离不开企业家;三是社会资助,包括NGO、企业、社会团体等对合作社人财物的支持;四是政府的支持,政府是合作社主要的外部支持力量,合作社有自身的局限性,需要政府的支持。发达国家基本从资金补贴、税收优惠、金融服务、培训技术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着手,目前在国内比较普遍的是由县、乡镇政府机构牵头组织,带动农民成立合作社,同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等方面提供服务,一个值得注意的做法是普惠制的扶持,很多地区设立“培训资金”、“技术推广资金”等,开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种普惠式的政策在这方面是个典范。

年,人民大学在山东、山西等五省两区,对114个合作社、1000个农户进行实地调研,大部分地区的合作社具有成立时间短、发展速度快的特点,“提高竞争力、解决生产问题”是合作社成立的主要目的。“解决生产服务问题”和“降低农业经营成本”分别占调查样本总数的25.44%和21.93%;种养大户、村委会是合作社的主要创办者,二者合计占总数的47.37%;社员人数少是合作社的共性,人数在20人及以下的合作社占总数的74.34%。值得关注的是合作社成员的异质性明显。区分出资成员与不出资成员的合作社50家,占总数的49.5%,在此基础上区分二者不同权利和义务的合作社31家。区分核心成员和非核心成员的合作社有40家,占总数的36.36%,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区分二者不同权利和义务的合作社29家。从入社和退社的情况看,从事特定经营内容是入社的主要条件,入社批准权与开除成员权主要归理事会,大部分合作社成员入社需要交纳股金,也存在以土地入股等方式。退社比例很低,允许成员自由退出的合作社占总数的92.92%,退社时以退还股金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收入整体偏低,经营收入低于100万元的合作社占总数的80.7%,但54.55%的合作社实现了盈利,但二次返利的合作社比重不高且集中于核心社员,反而按股分红的比重较高,在合作社盈余分配中,约64.71%的合作社采用按股分红,表现出较强的亲资本性。专业合作社也同样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某些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依然不到位,工商登记困难,有些合作社按小企业纳税,大量资金互助社未有合法身份,监管成为问题。合作社的内部治理等也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都有待各方改善。同时,合作社自身仍然弱小,联合意愿很强烈,这两年各地也纷纷涌现出联社,合作社的合并联合、成立区域性的组织是发展趋势。开远市政府对成立联社进行奖励的做法值得推广,政府应该重视引导合作社成立联社,取得多方共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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