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药品购销记录和销售凭证立法的再思考
2011-09-28张,邵蓉
中国药业 2011年8期
张,邵 蓉
(中国药科大学医药产业发展研究中心,江苏 南京 211198)
对药品购销记录和销售凭证立法的再思考
(中国药科大学医药产业发展研究中心,江苏 南京 211198)
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药品购销记录和销售凭证立法提供参考。方法 在解析相关条款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分析,找出存在的立法缺陷。结果与结论 目前,我国在关于建立药品购销记录及开具销售凭证的立法中存在严重瑕疵,应当在新一轮修法中予以完善。
购销记录;销售凭证;立法;思考
与1984年的《药品管理法》相比,2001年12月1日实施的《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保证药品质量方面规定了更详尽的义务,其中包括了药品经营企业在购销药品时应当建立购销记录的义务。为更好地保障药品质量的追溯性,2007年5月1日实施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第26号局令”)规定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出售药品时应开具销售凭证的义务。这是立法的进步,对于规范药品流通、保障安全用药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立法中的缺陷却使得相关单位怠于履行这两项义务,使得违法分子逃避法律制裁时有机可乘。这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1 涉及药品购销记录及销售凭证的相关条款
1999年8月1日起实施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中首次规定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建立真实、完整购销记录的法定义务。随后,2001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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