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入宪*
2011-09-26刘建辉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1期
刘建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80)
论知识产权入宪*
刘建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80)
财产权是大多数国家的宪法确认和保障的核心人权。财产权入宪的主要意义在于为公民独立人格的形成和个人自治领域的维护创设基本的制度架构。知识产权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一种无形财产权,虽然与现代宪法规定的一些基本人权存在着某种价值上的悖论,但是知识产权入宪与财产权入宪却具有逻辑上的契合。实现知识产权入宪的关键是消除知识产权与基本人权之间的价值冲突。
财产权;知识产权;宪法
宪法是人权保障大法,保护基本人权始终是现代宪法的逻辑起点和目的归宿,也是其最高宗旨和价值诉求。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兼具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内容的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入宪是指把知识产权作为一项单独的公民基本人权通过宪法加以确认的制宪行为。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以知识产权为表现形式的财产在现代社会财产构成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知识产权不仅是私权,而且是基本人权”的观点日渐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呼吁把知识产权纳入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体系加以保护的声音时有耳闻。在此背景下,从宪法学的角度对知识产权入宪这一问题作出相应的学术回应无疑是必要的。
一、财产权入宪的人权意义
(一)财产权入宪的基本概况
在传统上,财产权、自由权和生命权被并称为支撑人类生存的三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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