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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色情产业“扫”与“治”

2011-09-23壹二叁

博客天下 2011年1期
关键词:扫黄公安部妇女

辑/壹二叁

中国色情产业“扫”与“治”

辑/壹二叁

“扫黄”不是目的,“治黄”才是关键。“失足妇女”们何去何从更值得人们关注。

坊间对沦落风尘的女子一直有多种叫法,不过或多或少都带有某种歧视和不尊重,有人曾呼吁何不以“性工作者”统一代之。这个建议甚好,但在我国的官方话语中,这个看起来显得特别没有立场的称谓一直没有出现过。可能跟中国一直不承认性交易的合法性有关,既然它不合法,那就不应该是一种职业——“性工作者”这个词表面看起来像是承认它是一种职业。

可见,这个看似简单的命名问题,里面其实有很深的学问,一定程度上也体现着一个国家对一类人群的整体态度。扫黄和治黄,除了行动上需要果断,观念上也需要不断地更新。

那些奋战在扫黄一线的公安人员,肯定更明白这一点。所以,这才有了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的那句备受争议的话。2010年12月11日,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表示,“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刘绍武的话虽然只是建议,但仍然在网络引起了褒贬不一的口水纷争。

支持者称,虽然改名不能解决实质性、根本性问题,但“名不正则言不顺”,能正名起码说明认识上的提高,这就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美国伦理哲学家马格利特在其著作《正派社会》指出:“在文明社会里,社会成员相互不羞辱;在正派社会里,制度不羞辱人。”网友赵强认为,由此出发,“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不是简单的称谓转换,而是体现出公权对公民尊严的维护与承诺,这是正派社会的基本要求。“改称不仅敲碎了制度性羞辱的保护壳,更重申了正派社会的基本立场,还进一步还原了卖淫女的受害者身份,体现出一种制度性关怀。”

知名社会学家李银河对此也予以赞同,她表示“这是一个意义重大的进步”,“说它意义重大,主要是对卖淫妇女的定位:她们将不再被视为违法犯罪人员,而是一些不幸的沦落社会底层的妇女。对于前者,政府一向采取严厉打击的态度;而对于后者,政府将采取帮助挽救的态度”。

被“游街” 引起争议的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派出所公布的卖淫女子照片。

隐秘 某酒吧内正在招揽生意的女子。

而反对者却称,卖淫女改叫“失足妇女”固然能体现一定的人道,但在现实情形下,这种称呼上的改变,恐怕只是一种自作多情的悲悯。首先,“失足妇女”一词,仍没有改变其道德判断的标签含义;其次,卖淫女确实是失足妇女,但失足妇女显然不尽是卖淫女,若有妇女对此提出异议,该如何应对?此外,官方对称呼的倡议,如无助于这一特殊群体实际权益的增长与保障,没有现实的改进举措相助她们从泥潭拔足,则显得有些矫情。

女时评家凝眸的观点则要更为犀利和不留情面,她认为,“失足女”这个蕴含了审判色彩的新称谓明示了女性性工作者这个群体的存在就是因为道德有缺陷,甚至比“卖淫女”更羞辱性工作者——“卖淫女”是一种行为描述,“失足女”却是道德审判,公开的示众变成了隐含的歧视和羞辱。有关部门的出发点是为了“尊重”,本意虽好,但效果适得其反。

类似的网络论战在过去一年中的扫黄执法运动中其实从未间断。

2010年7月,武汉洪山警方在大街小巷贴出公告,实名曝光抓获的卖淫嫖娼人员,此举被质疑侵权。对此,警方接受了公众建议,表示以后公开一些案例时不再直接公开涉黄人员的姓名等信息。

几乎是在同一时期,一张绳牵卖淫女子“游街”的照片在网上曝光,图中女子戴着手铐、打着赤脚,网友认为这是对当事人的极大不尊重。后来,涉事的东莞清溪镇三中派出所只好澄清,照片不是“游街”,而是带嫌疑人指认现场。对这种做法,他们也承认执法方式不妥,涉事民警被停职一个月。

这件事甚至惊动了公安部。不久,公安部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不能片面追求打击效果,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

作为全国公安机关触角最广、警力最多的一个警种,治安警察不仅承担着大部分公安基层基础工作,而且直接担负着对突出治安问题和治安乱点进行整治的任务。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能否正确、公开、公正、文明、理性执法,是群众十分关注的问题,这一点在此次扫黄风暴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不过,有警务专家对过去一年的扫黄行动仍持肯定评价。“前些年低端场所查得多,因为好查;高端场所很难查,因为关系复杂、自我保护能力强、运作能力强,所以不好查。这么多年下来,民众就有意见,这实际上涉及到社会公平这一更深层次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博士后赵军认为,民众要求执法公平的诉求影响到了警方的执法方式,在这种压力下,执法部门也在努力挺进“深水区”,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更是一次实现社会公平的行动,是社会的进步。

出路对于特殊人群来讲,改善她们的生存和就业环境,才至关重要。摄影/方光明

她们何尝不怜惜自己的羽毛,只是在强大的生存和生活压力面前,懦弱的道德心和羞耻感往往甘拜下风。

实际上,不管是对卖淫女称谓上的试图改变,还是行动过程中对文明执法的强调,都能说明一个问题,即卖淫女这一社会群体,她们也享有最基本的人格尊严。

2010年11月28日,针对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的简单粗暴现象,公安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全国妇联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教育、挽救失足妇女的工作:不得歧视、辱骂、殴打卖淫女,不得采用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的方式羞辱她们;对卖淫妇女视违法程度,区别情形予以处罚,对被强迫卖淫的受害妇女,迅速解救,一律不得进行处罚;并启动对受害人刑事救助机制,使她们能正常回归社会。

公安部门对卖淫女的尊严保障给予强调,这不仅是一个特殊群体的福音,也是我国法治进程中一个值得欣喜的进步。只是这些习惯了灯红酒绿、浮华奢靡的风尘女真的就那么容易回归社会吗?这真不是一句话那么简单。失足妇女何去何从成了下一阶段人们最为关注的重点。

据媒体报道,北京在“4·11”专项行动之后,娱乐场所有近三成的“小姐”已逐渐转行,有的直接回了家,有的转到其他服务行业打工;在西安,见形势一直没有好转,“小姐”走了大约有五成。

这些数据或许能从侧面反映出这场极速狂飙的风暴所带来的成效,不过这种成效显然不是一劳永逸的那种。

其实,在一些明白人眼里,转行除了指“从良”,还有另外一个意思—因为“行”既可以指“行业”,也可以指“行程”—只是不在原地方干了,由城市中心换到城市周边,由一线城市换到二线城市,职业本身却并没改变,如此而已。

毕竟,对某些人来讲,在这个残酷的社会中攫取生存权利,以及追求更好的物质生活,没有什么比这种方式更简单、更有效的了。她们何尝不怜惜自己的羽毛,只是在强大的生存和生活压力面前,懦弱的道德心和羞耻感往往甘拜下风。如果有更好的出路,她们也不至于做如此大的牺牲。可见,要想让她们改行,最首要的就是改善她们的生存和就业环境,一个具有强大吸引力的“从良计划”更是显得迫切而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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