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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提单非物权凭证功能的思考

2011-09-21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对外经贸实务 2011年8期

■ 王 进 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随着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发展,国际货代公司开始签发自己的货代提单,与托运人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同时,它又寻找实际承运人来承运货物,自己作为托运人,由船东向自己签发船东提单。

当货运代理从事传统业务时无权签发提单,从事集装箱拼箱、国际多式联运或无船承运业务时则有权签发自己的提单。当货代以承运人身份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或无船承运人提单时,便成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或无船承运人,须承担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对全程运输负责。实践中经常把多式联运提单和无船承运人提单统称为货代提单,也叫分单、小单、套单。

一、货代提单与船东提单的比较

船东提单(Master Bill of Lading,MBL),是作为承运人的船东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合同证明,同时还代表所装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与船东提单不同,货代提单(HOUSE B/L)由货运代理签发,但货代提单同样具有物权凭证功能。两者相比,一般有以下主要不同:

(一)签发情形不同

如果待运货物是零担出运,船公司一般不会直接帮客户做拼箱而只能由货代代为操作,此时只能出货代提单。如果待运货物是整箱出运,货主则可以要求签发船东提单,也可以要求签发货代提单,但以签发船东提单居多。

(二)提单编号是否进入海关舱单系统不同

一般的货代提单编号不进入海关舱单管理系统,和报关单上的提单号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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