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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致性制度变迁
——人大制度改革的动力机制研究

2011-09-08罗大蒙

人大研究 2011年11期
关键词:制度改革

□罗大蒙

诱致性制度变迁
——人大制度改革的动力机制研究

□罗大蒙

我国的人大制度改革应遵循以民意为导向的诱致性制度变迁逻辑,从民众的内在需求中寻求改革动力,人大制度才会有稳固的基础,才会不断地走向完善和成熟。

一、制度与制度变迁

制度是一系列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和规范的集合。政治学中的新制度学派代表人物马奇和奥尔森就把制度定义为“一种根据角色和场景的关系界定适宜行为的相互联系的规则和惯例的集合”[1]。理性选择学派代表人物凯泽和奥斯特罗姆把“个人用来决定什么人或什么事情能够被纳入决策场景,信息如何处理,采取何种行动和按什么顺序行动,以及个人行动如何聚合为集体决策所使用的规则”[2]称之为制度。

制度存在一个确立、变革和完善的过程,即存在制度变迁的过程。制度变迁的含义可作两层理解:第一层含义就是指旧有的制度将被新的制度所替代。这是制度的创立过程,制度创立是一种制度革命,是制度由无到有的过程。制度变迁的另一层含义,“仅仅指某个特定制度安排的变迁(结构中其他制度安排不变),而不是指整个结构中每个制度安排的变迁。”[3]这是在制度创立之后,对制度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的过程。前者需要政府或国家的强力推动,政府或国家通过行政权力和立法手段等外在强制力推动制度变革,可以理解为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即指由国家或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实施的,并靠国家或政府行为(发布命令或制定法律、法规)促成的制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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