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行政主体资格探析
2011-09-01何利疆
当代兵团 2011年11期
何利疆
所谓行政主体,是指在行政管理关系中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我国,只有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兵团承担着国家赋予的屯垦戍边职责。兵团在自己所辖的垦区内,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自行管理内部的行政、司法事务。兵团因非法律意义上的国家行政机关,故在行使内部行政管理事务职责中,便出现了涉及行政主体资格方面的种种问题,致使自行管理内部行政事务出现障碍,影响了兵团自我发展能力的提高和屯垦戍边使命的更好履行。本文试就相关问题阐述自己的粗浅看法,以求能引起各方面的关注,力促依法理顺兵团行政主体资格的进程。
一、兵团行政主体资格的授权方式
目前,兵团除了石河子市和阿拉尔市、图木舒克市、五家渠市等新建市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外,都不具有完全的行政管理职能。其行政管理职能只在某些行政事务中,被具体的法规和规章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也只能体现在某些具体的行政管理事务中。兵团的行政主体资格源于自治区地方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授权,其授权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授权至兵团并涉及师、团。这种授权方式大部分表述为兵团负责管理兵团所属的相关工作,并接受自治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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