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改后林农投资的影响因素及对策建议
2011-08-28王笑刚
绿色科技 2011年8期
张 媛,王笑刚
(1.西南林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云南 昆明 650224;2.云南省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云南 昆明 650224)
1 引言
林改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我国林改已先后完成了4个阶段的改革,分别是土地改革时期的分林到户阶段、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阶段、人民公社时期的山林集体所有集体经营阶段以及20世纪80年代初的林业“三定”阶段,但只解决了山林管护权问题,并没有真正触及林权。2003年,我国开始了新一轮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即通过向林农发放林权证,明晰山林的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旨在明晰林权的基础上,确保林农拥有属于自己的林地资源,为他们成为林业的经营主体、分配主体和投资主体奠定基础。
林改前,林农的身份即土地承包者,他们经营林地的直接目的是利用林地资源获取最大化收益,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往往与砍伐意愿直接挂钩,考虑到林业生产周期较长的特点,以及林农自身经济基础薄弱,资金有限或信贷约束,林农投资的领域较窄,多倾向于速生林,而具有长远经济效益、社会效应和生态效应的投资领域却无人问津,林农的单一投资方向是多数林区粗放式经营的直接原因,林业投资效率低又反过来降低了林业投资的吸引力,增加了林业投资风险,林农投资的热情自然不高。
林改后,林农成了林地真正的主人,无论是林地经营模式的选择、林权证的处置、林下经济的发展、林业长远收益的取得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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