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T 合同模式的合同管理和造价控制职能
2011-08-15浦杰峰
山西建筑 2011年22期
浦杰峰
0 引言
随着建筑市场的规范,工程造价管理在每个项目中已是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而又随着我国对外工程管理的开发,一些外资的造价管理咨询公司(如伟历信、威宁谢、利比)也先后来国内开展业务,业务范围从北京、上海的一线城市向二、三线城市发展,造价模式也逐渐被国内政府项目工程所应用。其合同框架模式在建筑项目中的合同管理和造价控制的职能体现在以下方面。
1 合同关系
当业主和总承包商使用中国香港标准合同(如JCT合同)作为总包合同时,除签约双方外,亦建立其他各种的合同关系,根据总包合同条款,其中一些是强制性的,其他则可供选择。
业主与建筑师和估算师的委托合同是强制性的,总承包商与指定分包商和指定供货商的分包合同或供货合同亦然。
总承包商与内部分包商和供货商的分包合同或供货合同则是选择性合同。业主、指定分包商和指定供货商的保函亦然。
1.1 总承包的责任
1)根据合同进行和完成工程。2)提供所需赔偿。3)购买所需保险。4)在合理时间内向建筑师提出任何的索赔。5)容许建筑师代表进行检查报告。6)在任何公理时间内容许建筑师及其代表进入现场的工作间。7)在工程现场长期雇用一名称职的施工管理员。
1.2 业主的责任
1)付款。2)交付土地。3)说明进场的范围和时间。4)委托建筑师和估算师(协议书)。5)不可妨碍施工。6)发出指示。
1.3 分包商和供货商
1)内部分包商和供货商。2)确定分包商和指定供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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