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2011-08-15刘颖
山西建筑 2011年31期
刘 颖
0 引言
“物业”一词是最早出现于英国,后由我国香港传入大陆,并被普遍接受应用的一个专有名词,表示房地产或不动产。“物业管理”则是指为产权所有人管理不动产的服务。这种服务在国外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而成为一个新兴行业,在我国始现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建设步伐不断加快,物业管理行业的规模也在不断壮大。物业管理行业的迅速发展为现代人的生活带来了便利,提高了居民生活水平;但是,由于相关制度尚不健全,物业管理纠纷仍时有发生。这些纠纷的存在影响了居民生活质量,也影响了社会稳定与和谐。本文从我国目前小区物业管理现状入手,从制度建构的角度寻找问题的原因以及相应对策。
1 我国物业管理的现状
1. 1 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规定主要有: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中有关城市住宅管理、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是物业管理立法的基本依据和根本原则。例如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2)法律。我国有多部法律涉及到物业管理。例如,《民法通则》第83条对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合同法》对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土地管理法》(200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城市规划法》(1989)中均有对于物业管理内容的涉及。在这些法律中,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尤为引人注目,其中对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的地位首次进行了明确,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涉及物业管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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