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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2011-08-15冯子才

山西建筑 2011年19期
关键词:价款条款工程师

冯子才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大量工程项目开工建设乃至竣工结算。建设工程的合同可以说是工程实施过程中所有行动的客观指导。由于在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对于某些条款约定不明确,具体细节未写明等原因,导致在结算工作中产生了大量纠纷,有的官司一打就是几年,给诉讼双方造成很大负担,给社会资源造成浪费。因此,为避免结算纠纷甚至引起旷日持久的诉讼、人力物力的投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对于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在合同部门的严格把关下进行,有条件情况下进行风险评估。无合同管理部门的单位应该咨询有经验的工程合同

管理人员完成上述工作,使合同中的细节部分约定尽可能完善,将可能发生的纠纷降低到最小限度。现就具体的工程实践中,示范文本的GF 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该注意的一些容易引起争论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供签订施工合同时参考。

1 协议书部分

工程的承包范围:一般的建筑工程多数约定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由于多数工程施工周期较长,在建设过程中,往往有业主方分包或另行增加的项目。此时应在具体的分包项目或增加项目实施前就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对具体的结算依据及标准,开竣工日期、配合费、质保金等进行明确约定。若拖到结算的时候往往由于当时的具体管理人员或者负责人口头约定导致纠纷。

2 专用条款部分

专用条款部分有如下几点对于工程结算很重要,应给予充分考虑。

1)条款2项中关于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应注意合同中合同文件应该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如某工程招标书中对于工程价款约定工程结算价款在±5%以内不予调整。而在合同签订时又签订为可调价格合同;或者是规定了±5%以内调整,但调整的基数未予明确,如未确定是以工程的直接费还是结算价为基数进行调整等。应该在合同文件中对于工程的价款方面的约定与招投标文件相一致。

2)条款5.2中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一般为:a.下达停工令及停工后的复工令;b.涉及施工图纸的变更签证;c.索赔和追加付款支付与甲方代表共同签证权。此条款应注意的是,涉及施工图纸的变更签证中由于变更往往引起部分工程价款的变更,除通用条款31.1条中写明外,在合同专用条款中需要有明确的约定如何计算此变更费用,只计取直接费或是参与取费一起计算,是否在合同规定的±5%以内而不予调整等。工程价款的变更需要发包人确认,但一般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即可,而可调价合同中一般是以实际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结算,但据通用条款31.2条中,约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因此在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具体施工组织设计中如果相对于投标中的施工组织设计而产生了工程价款变更的话,应该按通用条款约定的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否则视为实际的施工组织设计虽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实施,而价款未予变更。因为根据监理工程师权限,监理工程师无权独立变更工程价款。如某工程中,施工单位投标中的施工组织设计以钢模板报价,而在实际施工组织设计中以竹胶合模板施工。虽经监理工程师批复此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但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变更,结算时发现模板变更部分即增加100余万元。在结算中产生了很大的争议。即按实际情况应予以计取,但合同规定的31.2条中由于施工单位未提交变更价款变更,视为该项施工组织设计不牵涉到工程价款变更。施工单位也应就此类问题引起重视,变更价款的变更应及时取得业主方的批准,以免在结算时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合同约定的意思很明确,即涉及到价款变更的时候监理工程师批准后还应由业主方确认。承包单位应注意此一环节,提前及时地提出变更项目的价款预算并经监理及业主方批复后实施,可有效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失。

3)条款8(5)中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一般写明由承包方协助办理。应写明协助办理的事项范围、程度、时间等。而避免业主方据此作为工程价款或质保金等延期支付的条件。如有的工程消防手续规定由承包方协助办理,而在工程竣工后此项手续仍未彻底完成验收,若约定明确,则无承包方的任何责任。条款9(5)中,承包人办理的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中应明确承担上述费用的单位。

4)条款13.1条中一般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中通常为执行通用条款13.1,13.2条,施工单位每延误一天,罚款4000元,最高罚款限额为1%。此1%亦应注明基数,是合同额、结算额或是当期进度款。此项中若由于业主方分包工程的原因引起延误,则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工期顺延手续,若施工方提出索赔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5)条款23.2(2)中,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本工程设计图纸、会审纪要、图纸变更、技术核定单及实际施工方案签证等及施工期间的地区造价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执行。此条款中,应注意与通用条款23.2条中相互对照,国家与地方政策有冲突的,就执行国家标准,否则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专门约定。如2000年《山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与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的计算规则即略有差异,若建筑面积的计算牵涉到工程类别的区分,则两者引起的差异亦不是小数目。

6)条款23.2合同价款及支付中(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方式一般约定为“根据本工程设计图纸、会审纪要、图纸变更、技术核定单有实际施工方案签证等及施工期间××市地区造价部门颁布的有关文件执行”。条款23.3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一般约定为“合同价款未包含的其它工程价款,按工程会议纪要及图纸变更要求,现场签证调整。”一般情况下,对于简单的工程,工程价款的变更若能及时地做出预算,根据合同价格即能估计出工程结算造价。但通常由于工程建设规模大、周期较长、变更项目多,最终结算时承包单位的报价有的比合同价款高出10%~20%,甚至更多。而业主方管理人员相对较少,为了确保业主方的利益不受损失,除监理工程师控制外,可以采用限定在合同价款在10%以内如何调整、10%~20%以内又如何调整,或者采用分月或分季度的结算,对每一项变更签署的同时即确定变更价款。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使工程的投资控制落到实处。

7)条款26条中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一般约定按工程进度80%付款、预付工程款、付至总价85%时暂停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审计无误后60 d内支付总价款的10%,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后付清。此条应注意的是通用条款33.2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33.3条中发包人收到上述资料后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日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货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的解释顺序,专用条款解释顺序优先于通用条款,具体工程中曾发生即业主方收到施工方提交的竣工结算,由于结算审计不及时,超出了28日未给予施工单位回复,遭施工单位诉讼,而一审法院据通用条款判决以施工单位所报结算(超出合同价款600余万元)支付工程款,划走业主方单位款项600万元(其他款项均按合同约定支付的情况下)后,此案件因明显依据适用条款错误被最高法院驳回重审。

此一事件提醒业主方收到竣工结算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回复,从而避免不正当的损失。

总之,建设工程示范文本合同,对具体的工程提出了很好的指导。业主与施工单位签署合同时应在专用条款部分,对投标文件、结算依据、变更结算等牵涉到工程价款变更的全部项目要求都要具体的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并且互为解释补充,才能有效的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若进入长期的诉讼与反诉讼,对于双方都是一种损失,对人力物力资源及社会资源都是一种巨大浪费。合同签订详实明确,全面考虑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风险论证,前期工作虽然花费一些人力物力咨询费等,但与有纠纷时的投入相比是必要而且非常微小的,因此应该对合同的签署给予最高的重视。

[1]潘自强.项目建设合同管理中需注意的几个关键环节[J].山西建筑,2010,36(1):219-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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