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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

2011-08-15陈明珠

山西建筑 2011年29期
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理机构

陈明珠

1 概述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内容包括工程所用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以及工程实体的检测。在工程质量检测过程中,取样或抽样是工程质量检测的首要步骤和重要环节,检测用试样的代表性,直接影响到检测结果和最终的判定结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保证检测试样的代表性,避免因试样失真或缺乏代表性而作出错误判断,国家建设部于2000年颁布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文件,首次提出工程质量检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要求工程质量检测应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有一定资格的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在现场取样或制作试样,并送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对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此后,在建设部相继颁发的相关文件或国家有关标准中,都体现出了对执行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重申或描述。

2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执行的现状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对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取样送检工作,保证检测样品的真实,对改进检测机构检测报告“仅对来样负责”的弊端和缺陷,具有重要意义和指导作用。但是,在制度的落实过程中,也发现由于各地配套管理措施不到位,一些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从以下现状可见一斑:

有的见证人员未进行取样的旁站见证,也在检测机构的委托书上签字确认,甚至有的见证人员签名也是别人代签的。所以有时可看到某一见证人员的签名同时段出现在多项工程或多家检测机构的委托书上。

有的送检样品不是从工程现场抽取而是从材料供应商仓库抽取的,甚至就是与所供材料无关联的假样品,仍有见证人员作见证的签名确认。

个别工程现场的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未到试压时间,就被送往检测机构并要求检测机构在其指定的时间试压,这样的委托也有见证人员的见证签名。

一些工程现场制作的混凝土标养试块随意放置,不按规范要求进行养护。有的试块在现场摆放了若干天后才送检测机构进行标准养护。甚至个别工程的混凝土试块根本不是在工程现场制作,而是由预拌混凝土公司在厂里代做的。这样的委托也有见证人员的见证签名。

以上现象的直接后果将是,无论检测如何科学、准确,其结果都不能真正反映工程质量。

3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执行过程中问题的分析与思考

1)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对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认识不足,导致该项制度落实不到位。在公众的认识中,工程质量检测就是检测机构的事,往往忽略了在这项特殊的检测领域中其他质量责任主体的作用。实施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就是要督促样品提供方确保检测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实质上就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公正性。要保证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不单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事,还与提供检测样品的工程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有关,如果以上各方不能正确理解这项政策,不能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落实好这项工作,不能保证检测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检测机构再公正、准确、科学的检测数据,都无助于对实际工程质量状况的准确掌握和判定。在这个问题上建设方和监理方的态度和认识尤为重要。

2)见证人员配备不足,无法让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落实到位。见证人员多是由监理单位的工程监理人员兼任,监理人员配备不足已是工程监理行业的普遍现状,所以见证人员配备不足也就不足为怪了。一个工程配备1名~2名监理,监理的工作内容很多,检测取样、送检的旁站见证只是其工作内容的一部分,工作繁忙时无暇顾及。特别是近年来工程规模越来越大,有些工程上的见证人员严重不足,所以会出现某一见证人员的证书复印件同时在多个工程出现,甚至签名也在多个检测机构的委托书上出现而签名笔迹不一样的现象。另一方面,监理单位的监理费并未因检测见证工作量的加大而有所提高,这也是导致监理单位对检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不够重视、不落实的经济原因之一。

3)部分见证人员素质不高,缺乏认真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的认识和能力。自我国实行强制监理制度以来,工程监理行业的入行门槛相对较低,监理公司数量增长相当迅速,而与之相应的淘汰制度并没有建立起来。建设单位的压价、监理企业低水平的运作和竞争,使得监理企业缺乏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和活力,造成监理人员的收入相对较低,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很难有吸引力和凝聚力,也带来诸如监理人员流动频繁、年龄结构不合理、专业水平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廉洁自律不够等一系列问题。行使见证取样送检的监理人员当然也不可能脱俗,受认识和能力的影响,在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时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极少数见证人员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认真履行见证人员职责,见证工作敷衍了事,甚至与施工单位人员串通一气,对现场材料的取样和送检缺乏真实有效的见证和把关,使得送检的样品与工程实际使用的材料质量不一致,不能真实反映工程实际质量状况。另一种情况是有些见证人员受自身专业知识水平和技术能力的限制,不熟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不具备应有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能很好的履行见证取样的职责,使得送检样品不具有代表性。

4)施工单位取样人员缺乏相应的知识和培训,取样不规范而导致检测样品缺乏代表性等。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文件中,对见证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及培训均作了明确规定,但对施工单位实施工程质量检测取样的人员却未提出条件和培训的要求,从而给工程质量检测取样工作留下隐患。以前各大建筑企业均有自己企业的试验室,工程质量检测的取样均由试验室试验员承担,能够保证检测取样的代表性和规范性。随着企业的陆续改制,加之相关文件中有“施工企业试验室原则上不得为本企业施工的工程出具归档的质量检测报告”的规定,试验室在施工企业中地位和作用不再受到重视,施工企业的试验室逐渐衰落撤销或从施工企业中脱离出来成为社会中介机构。目前施工现场的检测取样多由工程项目部自行安排人员进行,取样人员的素质和检测取样的规范性无从保证,取样的随意性较大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的检测结果,最终影响对工程质量的准确判定。

5)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受自身地位的认识和限制,不能对见证送检进行有效的核查或监督。自2005年国家建设部第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颁布后,各地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相继开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数量快速增长,作为中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之间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后,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地位也发生变化。一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赢得业务除竞相压价外,甚至不惜放弃原则,在一些环节上能简化就简化,能通融就通融。这样的直接后果就是该由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协同把关的时候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要求检测机构在接收见证取样送检的样品时,应核查见证人员的身份或检查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委托单上应由见证人员签字,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报告才能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但作为社会中介机构的检测机构,其本身就是受雇于工程建设方或施工方,这样的地位使其在对见证取样送检进行核验和把关时存在一定的顾虑,不敢得罪建设方,也不愿得罪施工方和监理方。从而就造成一些见证取样送检走过场、流于形式的现象出现。检测机构只要其委托单上有见证人员的签名,不管是否见证人员本人到场见证送检、是否本人签字、样品是否符合要求等等,一概通融地在检测报告上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当然,就目前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方式,要检测机构审核见证人员的身份、签名也是有一定困难的。

6)相应配套政策法规的缺失,工程质量监管部门监督缺位,也是导致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原因之一。在现有的政策法规中,有见证人员这一说法,但并没有明确地将此称谓作为一个岗位,进行职能的界定并进行相应管理。公众的认识中,见证人员就是工程监理,而实际上未经检测取样相关专业培训学习的监理是难以完全胜任检测取样见证工作的,有些地方想对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的管理进行规范,但缺乏上位法的依据,也难以实施下去。另一方面,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为实施监督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对监理见证取样送检行为缺乏足够的重视和监督,不能发现其所作资料中的漏洞和问题,也不能发现工程现场中检测样品管理的问题,不能对工程监理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形成督促和警示作用,必然导致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难以有效落实。

4 对策建议

1)政府主管部门应针对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和探讨,进一步完善检测见证取样送检的制度和配套措施。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切实可行的检测见证制度和要求,应明确实施见证取样检测的比例、现场见证人员配置的数量、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等,通过制度建设以达到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各环节工作和管理的目的。

2)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见证人员的岗位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对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的人员资格条件、能力要求、岗位职责、继续教育、工作程序、日常管理和考核等应有文件化的要求。为了防止施工单位瞒过监理单位自行送检,同时督促见证人员加强责任感,可要求在检测委托单上必须有见证人员印章和签字,规定无见证人员印章和签字的委托不得作为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检测机构不得在检测报告上加盖有见证检测的印章。

3)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取样工作,明确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应具备的能力和要求。为保证检测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应对施工单位实施取样的人员进行检测取样的相关培训,对其能力、职责、工作程序等提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4)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加大联合监督执法的力度。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将工程现场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质量监督重要内容之一。应明确要求监理、施工各方要建立并做好见证取样送检的相关台账或记录;明确要求检测机构要认真履行见证取样核查职责,并不得为不符合见证取样规定的检测报告加盖有见证取样检测章;加强对各方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相关规定的行为应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和制裁,只有这样才能让建设各方真正重视见证取样工作并加以贯彻落实。

[1] 赵 峰.如何完善见证取样送检检测制度[J].山西建筑,2009,35(29):196-197.

[2] 苗国峰.如何确保试验检测的公正性和真实性[J].山西建筑,2007,33(18):193-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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