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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住宅合作社的功效

2011-08-15□文/陈岷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1年24期

□文/陈 岷

近年来,我国住房供应体系获得了较大发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为完善我国住房供应体系,应重视住宅合作社的功效,发展住宅合作社。

一、降低人们购、租房成本

相比通过房地产市场购、租住房商品房,社员向住宅合作社购、租房的支出要少得多。而此,也是吸引人们加入住宅合作社的主要动因。住宅合作社之所以具有此功效,主要是由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及其能得到政府的扶持与支持所决定的。

首先,住宅合作社经营的非营利性,使其能以较低的价格向社员提供住房。关于合作社,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通过的《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宣言》指出,其是自愿组织起来的人们通过共同拥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的需求和抱负的自治团体。据此可知,在本质属性上合作社是利用其服务的人们所拥有和控制的,是用以满足人们共同经济、社会与文化需要的非营利组织;合作社的经营宗旨是为社员提供服务,不追求自身的营利,与社员交易即使有盈余,也要返还给社员。对此,住宅合作社也不例外。由于经营的非营利性,住宅合作社出售、出租的住房自然要比房地产市场上出售、出租的住房低廉不少。对于住宅合作社所售房的价格,曾有人进行了估算,由于不包含房地产商的利润,其要比房地产市场上的住房商品房价格低15%~20%。在内蒙古,部分城市曾进行过合作建房。根据那里的实践,在现有土地供给制度不变的情况下,合作建房将因减少了房地产商的利润可使房价降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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