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2011-08-15刘盼盼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1年2期

□文/刘盼盼

论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文/刘盼盼

本文针对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立足国内的现实状况,对该项权利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读,着重分析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的内涵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完善劳动者该项权利,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

劳动法;劳动合同;劳动者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种类

劳动者单方解除权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劳动者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用人单位同意便可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将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划分为以下几种形态:

(一)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是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通常情形,根据劳动法的一般原理,何时参加劳动,为谁劳动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合同既然是劳动者自愿签订的,自然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履行了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要求,届时便会发生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应强调的是,该30日的预告解除权是法定解除权,不能以任何方式再行作出限制,包括合同约定的方式。

(二)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权。劳动者的即时解除权的本质是因用人单位的过错,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劳动者利益,《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可以不经提前通知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