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为请求权的强制执行的思考
2011-08-15靳建丽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靳建丽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 450001)
对行为请求权的强制执行的思考
靳建丽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 450001)
在执行方面,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特别关注的是金钱债权的执行,相比之下,对行为执行的研究甚少。本文从行为请求权的概念界定入手,结合对当下我国在行为请求权执行实践工作的现状分析,以及对域外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此领域的学习和研究,以期能够找到完善我国行为请求权执行的运行机制的方法和途径。
行为请求权;可替代行为;不可替代行为
一、行为请求权
(一)概念界定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债权为典型的请求权。“请求权”的第一层含义,是旨在获得某种特定的给付的要求。他人可以请求这种给付,至于该他人能否获得其希冀的给付,则是另一回事。民事诉讼上的请求权,多为这种理解。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定义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该种请求权以存在一项有实体法依据的请求权为前提。另一方面,该请求权不一定非得(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已经提出不可。该项请求权的存在,不受是否有人提出主张的影响,也不受债权人是否知悉其请求权的影响。
行为是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事实。行为请求权是指根据执行依据的规定,权利人所享有的要求债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以满足其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特定权益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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