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请求权若干问题思考
2011-08-15熊玉婷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熊玉婷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 450000)
侵权请求权若干问题思考
熊玉婷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 450000)
范围、类型以及基础是侵权请求权的三个核心问题,侵权请求权的范围包括绝对请求权,但不包括相对请求权;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请求权应当类型化为“防御请求权”、“保全请求权”、“补救请求权”;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侵权请求权基础的设定含混不清,有待进一步完善;《物权法》第37条可作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范基础,第242条和第244条,属于物权占有场合侵害物权所生的损害赔偿的规定,应属第37条的特别规定。
侵权请求权;绝对请求权;请求权基础;类型
私法的基本构造是“私权利——私权救济”,而请求权作为连接私权与公权力对私权救济的重要枢纽,其自身所处地位不言而喻。其中,侵权请求权历来受到热议,对该问题进行理论上的研究,厘清相关问题,对于我国民法理论基本架构的建设以及司法实践,均大有裨益。
本文拟就侵权请求权的范围、侵权请求权类型以及侵权请求权基础三个问题略作探讨。
一、侵权请求权范围
有关侵权请求权的范围,笔者以为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侵权请求权是否包括债权请求权;第二,侵权请求权是否包括绝对权请求权。①有学者认为,请求权本质上是救济权,传统的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等说法本身即是不科学的,因为从请求权在历史上的脉络演绎来看,请求权外来于民法,而并非来自权利自身,其根本意义在于作为公法和私法的链接纽带;请求权作为一种救济权利,并非当然存在的,而是以原有权遭受侵害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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