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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性环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探讨

2011-08-15朱旻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环境

朱旻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 100088)

跨国性环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探讨

朱旻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 100088)

在跨国性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的今天,仅简单适用传统民法的同质赔偿原则已经无法对跨国性环境侵权的受害人进行充分而有效的救济。而惩罚性赔偿因其兼具补偿、惩罚、遏制和预防功能,使其在跨国性环境侵权中弥补了同质赔偿原则的局限性,能更好地实现对受害人的司法救济和对加害人的惩戒。

环境侵权;跨国性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同质赔偿;救济

引言

自6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污染事件的频发和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增多,环境侵权及其法律救济就受到各国学界和司法界的关注。环境侵权作为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的特殊侵权,特别是在国际产业大转移的背景下,特别需要通过法律的手段对跨国性环境侵权的受害人予以充分有效的救济,对加害人予以惩戒。本文通过对跨国性环境侵权的特点、适用同质赔偿救济的局限性以及惩罚性赔偿的功能阐述,揭示了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并为中国在跨国性环境侵权中引入该原则提出了建议。

一、跨国性环境侵权概述

环境侵权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致使自然环境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的事实。〔1〕环境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民事侵权,与一般侵权相比,具有鲜明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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