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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附属刑事立法问题研究

2011-08-15陆静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金融

陆静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0030)

金融附属刑事立法问题研究

陆静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0030)

在高新技术浪潮与现代化金融服务手段结合下,金融犯罪活动也日趋猖獗。我国现行刑法明显无法跟上犯罪类型更新的步伐,而金融行政立法尤其是大量的法规规章中的附属刑事责任条款的法律效力又令人质疑,因此必须厘清上述条款性质,有针对性地将之与金融刑事立法衔接,才能真正起到金融犯罪的惩戒效果。

对应式规定;非对应式规定;罪刑法定

近年来,金融犯罪逐步从传统的手工型向现代化、智能化、科技化转变,职业犯罪、有组织犯罪趋势日益明显,新类型、新手段案件层出不穷,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更使经济繁荣时期的各种矛盾从隐性走向显性。面对严峻态势,我国及时严密金融刑事法网,针对新问题、新态势制定各层面的金融法规规章并附属刑事责任条款。然而,刑事立法规制的步伐毕竟赶不上金融犯罪翻新的速度,草草而就的附属刑事责任条款也往往因为缺乏刑法典的相应规定而不具操作性。

一、我国金融法规规章附属刑事责任条款现状

我国行政立法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形式。①由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不具有普遍适用性,本文统计数据时未将其纳入。截止到2010年12月,我国现行有效的金融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文件)仅有26部,而金融法规(包括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包括规范性文件)共有20000余部,可见我国金融行政立法大部分存在于金融法规规章之中,因此对金融法规规章中的附属刑事责任条款进行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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