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社区矫正组织管理模式的思考
2011-08-15武玉红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管理
武玉红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对我国社区矫正组织管理模式的思考
武玉红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2003年由“两院两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的通知》中所确立的社区矫正组织管理模式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经过7年多的运作表明,这一模式不是最佳选择,需要进一步探讨。
社区矫正;管理模式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立的组织管理模式是“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通知》事实上确认了公安机关是“执法主体”,司法行政机关是“工作主体”。〔1〕并希望通过一段时间的试点,逐步过渡到完全由司法行政机关(具体通过司法所)承担对社区矫正的管理。
一、社区矫正组织管理模式的冲突与弊端
(一)法律与《通知》规定的冲突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监禁刑(社区矫正)执行的组织管理的归属是公安机关,与“两院两部”联合下发的《通知》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存在着对立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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