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我国社区矫正官制度的思考
2011-08-15陈和华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陈和华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上海 201620)
关于建立我国社区矫正官制度的思考
陈和华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上海 201620)
我国的司法行政部门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监禁刑执行的主管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参与领导和管理社区矫正无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无执法主体资格。建立社区矫正官制度,是以社区矫正官为中心,广泛动员其他社会资源参与社区矫正,既保证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以及刑事司法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又解决了社区矫正地域相对分散、人力资源相对不足的困难。
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官;社区矫正官制度
一、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制度的不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司法部印发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暂行办法》的规定,正在我国推开的社区矫正工作主要是针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和被决定执行监外执行、假释的罪犯这五类对象,将其中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置于社区,由专门的社区矫正组织在相关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情况看,专门的社区矫正组织主要是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是社会工作者。这就出现了法律和制度上绕不过去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