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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犯自我改造的主体性

2011-08-15李畅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主体思想活动

李畅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郑州 450011)

论罪犯自我改造的主体性

李畅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郑州 450011)

罪犯的教育改造是双向互动的过程,监狱干警对罪犯所施加的强制性的教育改造内容,只是外部影响因素,罪犯自我改造的主观能动性,才是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关键。为此,在罪犯教育改造中,应确立罪犯的主体性地位,充分保护罪犯合法权益,以激励罪犯的自我改造。

教育改造;罪犯自我改造;主体性

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诸多要素,而罪犯教育改造新的理念的确立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其中在罪犯教育改造活动中能否确立罪犯的主体地位,直接影响和制约着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所谓罪犯在教育改造中的主体性,是指在罪犯教育改造活动中,应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确立罪犯自我改造的主导地位,充分调动罪犯教育改造的能动性。

一、由罪犯权利的局限性到罪犯改造主体性

众所周知,罪犯的法律地位具有特殊性,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罪犯权利具有局限性;罪犯义务具有特殊性等。但是,“在法理上,罪犯的权利和普通公民的权利是一样神圣、一样重要和一样必需的”〔1〕。

当前,有的学者提出了“平等对待罪犯”的理念,在我国监狱理论学界激起阵阵波澜。“我们应当平等对待罪犯,尊重罪犯权利和把罪犯应有的权利交还给罪犯”。〔2〕尽管对这一观点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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