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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世价值观引导下的中西法律文化融合*

2011-08-15黄炜徐卫刚

河南工学院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价值法律文化

黄炜,徐卫刚

(1.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湖南 株洲 412008;2.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湖南 株洲 412008)

1 中西法律文化差异

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决定的、在长期的历史实践进程中积累下来并不断创新的有关法和法律生活的群体性认知、评价、心态和行为模式的总汇[1]54,具有时代性、历史连续性和群体性。因此,中西方存在着法律文化上的差异也是必然的。我们以影片《刮痧》为引子,略论中西法律文化差异之处。

其一,中西家庭伦理观念存在差异。

中国封建历史悠久,家族主义和阶级观念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也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础[2]23。中国古代的“三纲五常”“八议”“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等传统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国人的心中。“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父母对于子女有着绝对的支配权,根本谈不上虐待子女。“当面教子,背后教妻”“不摔的孩子长不大”等观念都是为中国人所身体力行的。

所以《刮痧》影片开头许大同会当着昆兰的面打了儿子一巴掌。在中国人的思维里,“子不教,父之过”,“爱之严,责之切”,打骂孩子是一种亲他爱他的行为,是为了孩子的将来好。许大同当着昆兰面打孩子,更有敬重昆兰的意思。但在昆兰看来却是“什么乱七八糟的中国逻辑?你打自己的孩子怎么可能是给我面子!”而许大同面对虐待罪的指控表现得难以理解和接受:自己就这么一个儿子,疼都来不及,怎么可能虐待呢?但是在美国,“虐待”只是一个法律概念,并不考虑动机,只看行为和后果,它自有它的“法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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