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民生财政的法律思考
2011-08-15陈治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绩效评价
陈 治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0031)
近几年,“民生”一词频繁出现在中央及地方政府的决策文件中,如何改善民生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从中央到地方的财政预算报告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各级政府解决此问题的基本思路,即增加与人民生活直接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文化等民生领域方面的财政支出总额,提高民生支出在整个财政支出结构中的所占比例,量化单项民生支出项目的具体目标。对于这种带有明显倾斜性的财政支出安排,不少学者称之为“民生财政”,以区别于传统的将支出重点放在经济建设领域的“建设财政”。“民生财政”的提出引发了学界的热议,褒贬不一,凸显出一系列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笔者拟从民生财政的概念、法制化的框架、构建民生财政的若干制度几个方面展开讨论,以求教于大方。
一、民生财政的含义及其法制化
(一)概念剖析
对探讨“民生财政”或论及“民生与财政”相关问题的文献做一梳理,可以发现有三派观点:一是明确使用民生财政的提法并认同民生财政的概念价值与研究意义,但在民生财政与公共财政的关系、民生财政是具有普世性抑或特殊性价值、民生财政的评判标准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具体又分成以下四种主张:(1)将民生财政作为与公共财政相并列的一种财政收支模式,提出财政改革应当确立从公共财政转向民生财政的基本方向。[1](2)将民生财政视为公共财政理念转型的产物,而非财政模式的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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