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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离职别怕用人单位拿“竞业限制”说事

2011-08-15□程成

四川农业科技 2011年2期

□程 成

农民工离职别怕用人单位拿“竞业限制”说事

□程 成

许多用人单位为防止农民工离职后成为竞争对手,往往不让农民工到竞争对手处兼职或任职,也不让农民工自己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即爱拿“竞业限制”说事。其实,“竞业限制”并非随心所欲,笔者作为法官收集的以下案例或许会对你有所启示。

未掌握商业秘密,不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案例】 江雯于2009年3月1日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江雯在公司担任仓库保管;鉴于江雯知道各类货物的进出情况,其离职后的一年内不得在与公司同类的行业从事工作。2010年4月,江雯在合同期满后离职,到当地同行业的另一企业从事相同工作,公司遂以江雯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为由,诉请要求江雯支付巨额违约金。

【点评】 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即并不是所有劳动者都要承担竞业禁止义务,而江雯既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普通保管的身份也不能涉及或掌握公司秘密,根本没有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必要,即使有竞业限制协议,也不能对其发生效力。

未达成书面协议,不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案例】 2009年4月3日,孟菲入职一家销售公司,担任某一片区的销售代理,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一年。公司章程规定:所有员工离职后的一年内,不得在其它同行业从事与原职位相关的活动或自行从事与原职位相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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