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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之合同解除与保证人之责任承担

2011-08-15邬正龙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11年5期
关键词:制度

邬正龙

(1.苏州大学 江苏苏州 215000;2.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淮安 223003)

预期违约之合同解除与保证人之责任承担

邬正龙1,2

(1.苏州大学 江苏苏州 215000;2.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淮安 223003)

为保障合同债权,《担保法》设定了保证担保制度,《合同法》也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并赋予了合同债权人可以解除主合同的权利,然而仅有主债务人预期违约而导致主合同解除时的效力能否扩及从合同,实务界和学界尚存争议。依诚实信用、保护交易安全以及公平正义和效率原则的要求,循立法本意和担保法理,债权人指预期违约请求权因扩及保证人。

预期违约;合同解除;保证责任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货款70万元,为归还此欠款,甲乙丙三方于2005年8月1日达成还款协议,约定甲公司分别于2006年至2012年的间的每年8月1日前分7批归还欠款,每批归还乙方欠款为10万元,逾期不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 120%支付违约金,丙公司作为甲公司还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协议订立后,由于甲公司没有履行第一批还款义务,乙方遂于 2006年 9月起诉甲公司和丙公司要求共同支付2006年度应付的10万元欠款和相应的违约金,在法院主持下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甲公司与丙公司承诺2006年12月前还款10万元,事后甲丙未能按照调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后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2007年9月、2008年9月、2009年9月因甲公司未能履行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还款的义务,乙公司又先后三次将甲、丙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还款,法院通过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请,后判决生效,甲、丙公司仍没有按照判决履行还款义务,乙公司又先后三次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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