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案例教学法中的案例选择研究
2011-08-15谭世强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谭世强
(淮南师范学院政法系,安徽淮南 232038)
行政法学案例教学法中的案例选择研究
谭世强
(淮南师范学院政法系,安徽淮南 232038)
结合行政法学教学实践,对这一教学法中所涉及的关键问题——案例的选择——进行研究,提出案例选择中必须注意的问题,探究案例教学法在高校行政法学教育中的具体运用,以优化行政法案例教学,实现行政法学教学的目标。
行政法学;案例教学法;案例选择
一、行政法学课程特点和教学目标使得案例教学法成为必要
案例教学法一般认为发端于古希腊教育家、哲学家苏格拉底的“问答式教学”。187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朗德尔教授在其教学中引入了“案例教学法”,随后这一教学法得到广泛推广,成为英美国家法学院系一种常用的教学手段。20世纪80年代,案例教学法开始被介绍到中国,随着教育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这一教学法开始在我国受到重视并初步形成了适合我国法学专业教学实际情况的案例教学法。
行政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指在行政法的教学过程中将行政案例作为教学基本单位或辅助单位的行政法教学方法,通过教师运用精心选择的案例,通过教师引导、学生参与和自主学习,使学生在理解相关法学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掌握法律技能、领会法律精神、形成法律思维的一种教学方法[1]。这种教学法弥补传统“讲授式教学”的不足,重在以案例为基础,借助案例启发学生围绕有关行政法问题进行思索和讨论,以获取与案例相关联的基础知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领会行政法学的核心内涵,培养解决具体行政案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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