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宣告死亡申请人的顺序
2011-08-15杨泽皖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杨泽皖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 710122)
论宣告死亡申请人的顺序
杨泽皖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 710122)
宣告死亡旨在解决因失踪人生死不明而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确定问题,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需要综合评价,不能囿于申请人顺序(以配偶为必经第一顺序人)而侵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当然亦不能藐视法律法规之权威。被宣告死亡人符合《民法通则》宣告死亡条件的,应当按照法定顺序提请,但后位顺序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前位利害关系人有不法目的或明显有不法目的时,应剥夺其顺位利益。
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顺位利益
《民法通则》于第二章第三节之第23、24、25三条规定了宣告死亡制度。宣告死亡属于法律现实,民法通则未规定认定死亡的形式,视为一种推定。宣告死亡的制度安排于宣告失踪之后,两者制度形似,但设置的根本目的则大有差异。简言之,在保护的对象利益上,宣告失踪保护失踪人的利益,而后者保护宣告死亡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正由于被宣告失踪人利益没有被宣告死亡人之利害关系人利益那样复杂,使得在宣告死亡申请的利害关系人顺序上颇有争议。下文主要就其申请顺序予以讨论。
一、宣告死亡制度的设置目的
宣告死亡制度的产生,不是滥觞于过长的失踪期限,而是得应于弥补宣告失踪制度的不足。宣告失踪制度虽能解决失踪人财产的保护问题,但不能解决因失踪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确定问题,于是有宣告死亡制度。……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