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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思考

2011-08-15

衡水学院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专业法学

黄 荣

(广东海洋大学 理学院,广东 湛江 524088)

高校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思考

黄 荣

(广东海洋大学 理学院,广东 湛江 524088)

近几年,法学专业毕业生遭遇就业的寒冬。法学招生热与就业冷的矛盾和法学大众人才过剩与法学高级人才的短缺并存的现象令人深思。从社会环境和传统观念、法学教育、法学职业、司法考试等方面探求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难的症结,力图从不同视角提出解决之道。

就业;司法考试;法律职业;法学教育;高校

随着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我国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理念不断贯彻落实,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和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务部门、律师事务所等均对法律专门人才求贤若渴。法学专业毕业生是被社会公认的高收入阶层,高贵身份和地位形象屹立于老百姓的心中。由上可知,法学专业毕业生从理论的角度来讲还是拥有光明而广阔的发展前景的。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一、 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现状

正是由于对法学专业毕业后非官即富的憧憬,高考生高考填志愿时特别青睐法学专业,以致近年来法学专业高考录取分数节节攀高。与高考填报志愿时热火朝天的场景相比,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却连遭冷遇。根据《2009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大类毕业生就业率排名倒数第二,仅法学一个专业失业人数在全部本科专业小类中排名第一;此外,法学大类的大学生工作与专业的对口率仅为47%,排名倒数第二,这意味着一半以上的法学大类大学生没有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工作。2008届大学生半年后就业率最低的是法学和哲学,毕业半年后仍未就业人数最多8个专业,法学也位列其中。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得知,当前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呈现出两个显著特点:其一是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低;其二是法学专业毕业生从事与专业相关的工作的比例低。笔者作为法学硕士研究生和高等院校的教师,对我国法学专业的就业问题亦感到担忧,对此,也进行了深入思考,探求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难的症结,结合自身学习、实习、应聘和工作实际经历,希冀从不同视角提出解决之道。

二、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原因探析

(一)社会环境和传统观念因素

自从我国 1997年提出“依法治国”基本国策以来,虽然在某些领域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但更广泛的领域,法治的思想仍然受到传统落后观念和思想的掣肘,人治依旧根深蒂固。法治的理念贯彻并不彻底。大部分民众不可调和的矛盾和纠纷,主要还是寻求权力和金钱的庇护。这与中国自古以来的崇尚“忍”“官本位”“领导之上”“花钱消灾”等思想和观念不无关系。在当前社会中,人治的阴影还存在并发挥着一定的影响,法律并没有实实在在地渗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法律附属于权力和关系。法学专业人才也就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法学专业大学生供给过多,用人单位有效需求不足

1. 法学院系扩容扩招,法学专业大学生供给过多

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张文显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教育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期,到 2008年底,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 630所。另据教育部统计,截止 2008年底,我国法学专业在校学生数为695 849人,毕业生数208 000人[1]。

我国法学院系毫无规划的爆炸式发展,造就法学专业大学生数量呈膨胀性增加,加剧了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就业困难。

2. 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单位需求不足

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主要渠道的公检法监等司法系统,国有企事业、行政机关等单位的法律维权和事务部门,由于机构改革和人员精简,以上单位正在大大减少人员需求。另外,中小私营企业虽然法律纠纷不少,但限于成本压力,往往倾向于雇用执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或者遇到纠纷就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而不成立专门的内部法律部门,因而对法学大学生的吸纳能力不强。此外,外资企业对法律人才需求亦很少,而且要求甚高,一般要求有丰富的法律从业经验且懂得外语的涉外法学高端人才。一般来说,大学毕业生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都要经过重重考察,经过笔试和多轮面试等环节。参加公务员考试仍是目前法律专业毕业生进政法系统就业的惟一渠道。由于职位有限,常常出现几十个报考者竞争一个岗位,必然导致大多数毕业生遭到淘汰。特别是国家公务员考试,从2004年到2010年淘汰率均达到了95%以上。各地公检法司法机关经过了连续5年的高速招录人才后,人才需求疲软。此外,由于发生世界性的金融危机,很多私营企业为了节约人工成本,优化员工结构,裁员不断,更别谈进人了。

(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重理论轻实践

中国法学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脱节。由于二者之间缺乏制度联系,使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长期处于分离的状态。其结果导致法学教育走上自我办学、自我完善和自成一体的发展道路,使中国法学教育的学科化、知识化和学院化现象成为主流[2]。几乎所有内地大学的法学院都将自己标榜成为研究型的法学院,而所培育出来的本科生、研究生往往在理论上并不出众,在实战方面又没有一定的经验[3]。很多法学院从事教学和研究的学者往往都缺乏法律实务的经验。此外,虽偶有安排学生去公检法短暂实习,但未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和大型企业法务部门等单位建立实习实践的长效机制,学生的文书写作能力和辩论技巧等法律素质难以得到实质性的提高。这种法学理论功底薄弱、实践经验不足的毕业生是缺乏竞争力,也是难以得到市场的认可和公司青睐的。

(四)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衔接不到位

1. 司法考试报名的宽口径和高通过率,直接冲击了法学本科专业毕业生的就业

自 2002年首次实行国家司法考试以来,至今 8次考试报名人数达 235万人次,实际参考 206万人次,有 36万余人通过了考试,实际通过率约17.48%[4]。由于现有的司法考试报考者只需获得本科学历就可报名,因而很多非法学大学生都报名参加考试。在校法学大学生却只能在大三结束的暑假报考,由于面临找工作和考研等各种影响,毕业之前法学大学生的通过率并不高。司法考试通过率正呈逐年增长的态势,正在朝着去精英化的普通考试迈进。高通过率背景下,通过者主要包括往届的法学毕业生和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法学本科应届生比例很低。非法学专业本科生与法学大学生进行正面的竞争,挤占原有法律岗位份额。与此同时,法学本科应届生还得和未就业的往届的法学毕业生“同室操戈”。

司法考试高通过率造成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泛滥,含金量下降,法律人才过剩,用人单位法务部门的进入门槛水涨船高。看看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本科以上学历者千军万马挤独木桥考公务员的情况就知道了。随着近几年的高通过率带来了各大公司都开始要求应聘者通过司法考试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这促使了更多的法学大学生延缓就业参加司考。

由上分析可知,司法考试应严把报名口径关和确定合理的通过率,才能维护法律行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2. 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冲突,影响法学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从 2002年我国统一司法考试以来,司法考试既促进我国法学教育内容和方式的丰富和创新,又促进法律职业的大融合和迅速专业化。但很多学者均认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衔接仍然问题不少。司法考试在法律职业人才的选拔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对法学教育产生负面影响和冲击。第一,司法考试使教学内容重法律基础知识的传授,轻视培养学生学术素养、法学理念思想和法律职业道德等人文素质;第二,司法考试促使老师在教学过程中采取有助于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的教学方法,往往注重培养学生的应试能力和记忆能力,而不是其思维能力、分析能力、判断能力等,司法考试将可能使法学教育“空洞化”,缺乏特色,使法学教育沦于平庸。

据上可见,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衔接不到位,已经扭曲了法学教育目标,将法学大学生“培养”成只谙熟法律条文,而不谙法学理论研究,实践经验缺乏,知识面狭隘,同时缺乏法学素养和人文素质的不伦不类的次品。正是由于缺乏过硬的专业素质和丰富实战经验,因而大部分法科生的综合素质离用人单位的要求还存在不小差距。

三、解决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困难的若干思考

(一)提高国民法律文化素质,积极创造良好社会主义法治环境

中国有句古语“法治存则国家兴,法治废则国家亡”。当前,人治作用依然十分突出,法律附属于权力和关系,法治的环境尚未形成,法学人才发挥作用还很有限。法治环境的形成,离不开国民法律文化素质的提高。为了更新国民头脑中根深蒂固的“人治”“官本位”“权力本位”等陈旧腐朽观念,提高国民整体法律文化素质,我们必须大力普及法学教育,宣传依法治国和法治理念,积极创造良好社会主义法治环境。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和国家公职人员。而国家公职人员已经开始逐步法律化,但有待巩固和发展。作为当今社会中流砥柱的20~50岁人群中,长期接受过法学教育和熏陶的人群比例严重偏低,我国法治混乱的现状也就不难理解了。要想彻底改造这些顽固落后与“依法治国”和现代社会发展格格不入的观念,我们必须从娃娃启蒙教育就开始抓起。从小学到高中,总共 12年,我们不妨将此等教育称之为“十年法治培育计划”吧。这样,不仅能提高我国国民整体的法律文化素质,同时也能解决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困境。

毫无疑问,当社会主义法治环境逐步改善,国民法律文化素质不断提高,当大部分老百姓懂得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时候,法学人才就大有发展前途。也只有这样,国家才能够长治久安,繁荣昌盛。

(二)开拓法学大学生的就业渠道,挖掘用人单位需求

正如前文所提到的改善法治环境和提高国民的法律素质,提出的“十年法治培育计划”,需要大量的法学教师。2008年度初等教育人数 10 566.59万,中等教育人数 10 204.36万,初等中等教育人数总计 20 770.95万人[5]。若每 500人配备一名法学教师,即可解决 41.5万法学毕业生的就业问题,若每200人配备一名法学教师,即可解决 103.8万法学毕业生的就业问题。而我国 2008年度法学专业本专科在校学生和毕业生总人数约为90.384 9万人[6]。由上分析可以得出,在提高我国国民法律素质的同时,亦能很好解决我国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问题。

为了彻底贯彻我国“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理念,国家和地方公务员考试应有步骤有计划地增加法学专门人才的录用。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中,国家应鼓励和支持农村村委会和城市居委会以及社区委员会吸纳法学大学生协助管理日常事务。此外,针对在城镇化和社会转型时期,人民群众与政府,人民群众之间矛盾和纠纷频发的现实,国家和政府应加大对各地法律援助中心的财政支持,加强办公硬件和人才软件的建设,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维护自身权益,从而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近年来,涉及弱势群体的纠纷日益增多,急需法律援助中心帮助。而当前法律援助中心的人才极度紧张,满足不了社会的需求。因而,法律援助中心的建设和完善,既可以救济弱势群体,又可以吸纳大量的法学毕业生。

(三)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有效调控法学大学生的培养规模,培养高素质的法学人才

我国到 2008年底,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630所。考虑到办学经费紧张和师资力量短缺的情况,现阶段我国应停止高等院校开设法学专业的申请,同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合理控制法学专业招生规模。

我国法学教育在格局上,以法学本科、硕士、博士教育为主体,同时还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和法学专科教育。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法学教育在主体之外有着更为庞大的多元格局,自考、函授、成人高考、远程教育、职业教育、在职研究生、在职博士等非全日制学位教育。接受非主体教育方式的素质低下的毕业生进入就业市场难免不败坏社会对法学毕业生的看法,从而影响到正规法学教育毕业生的就业。因此,我们应坚决控制非主体法学教育学生的规模,重点抓好法学专科、本科、硕士、博士和法律硕士的法学教育,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严格控制法学人才的供给,否则容易引起“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毁掉整个法律行业。

(四)优化法学院的师资队伍,强化司法实践

我国法学院系教师队伍应该包括一定比例有实务经验的律师、法官、检察官、仲裁官等老师。法律执业者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由于长时间身处实战第一线,对于最新的法律动态、法律冲突和法律漏洞以及实务操作拥有第一手资料和切身的体会。通过理论和实践的对比,这些执业者能够准确地为学生提炼出理论和实践的不同,通过海量的亲身经历的生活案例教导学生,使他们深刻地理解法学理论的精髓。与此同时,这些执业者在不影响司法独立的原则下,将日常执业中遇到法律疑难问题与法学院教授们共同探讨,以寻求解决之道,从而用来指导以后的工作。同时,法学院也可以与法院、检察院等单位合作开展相关法律前沿问题研究,加强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的结合,共同促进法律事业的发展。

当前,法科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存在很多问题,培养的人才与企业的要求有很大差距。法学教育应增加一些法律实务课程,目的是培养大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教学方法就是让大学生阅读过去的案件,研究案件事实与法律,练习起草起诉状、判决书、检察官调查书及裁决书等司法文书、法律协议和合同书等,熟悉各类诉讼程序,掌握律师诉讼辩论技巧和锻炼调查收集证据能力,指导学生们将所学法学理论知识灵活运用到司法实践中。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和企业合作,搭建法科大学生的实习实践平台,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将实习环节纳入教学培养计划中。

(五)严格司法考试报考条件,合理控制通过率,改革考核方式和内容

司法考试报考条件应采取从严处理,只允许取得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以上学历且拿到毕业证和学位证的社会人员以及法律硕士、在校大三法学大学生才可报名参加。为了满足其他行业人士从事与法律相关工作,可引导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参加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鉴于法学人才的供过于求的国情,笔者建议将司法考试通过率控制在15%以内。

司法考试应重点考查应试人员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能力、法律素养、法律实践操作等内容。尤其是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素养的考查应当是司法考试核心。因此,笔者认为,应加大基础知识部分的理论广度、深度和难度,以争取将那些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严谨的法律素养的优秀法律人才遴选出来。考试内容可以参考注册会计师、证券从业、期货从业等资格考试的考核方式,考核内容可以分为基础知识(包括法学理论、文书写作、案例分析等),部门法知识和法律英语,其中基础知识2门,部门法知识3门。通过基础知识2门和部门法知识1门即可获得相应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即可从事相关法律事务。当5门全部通过时,即颁发司法考试最高合格证书,且每科成绩有效期只有 2年。当 5门全部通过时,即可进入下一阶段法律英语的考核。若通过,即颁发涉外司法考试证书。通过改革司法考试考核方式和内容,选拔普通法学专门人才和高级法学专门人才。

[1] 教育部.教育部 2008年教育统计数据[EB/OL].[2010-08-20].http://www.moe.edu.cn/edoas/website18/39/info12615 57845709139.htm

[2] 霍宪丹.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与重新定位[J].政法论坛,2004(4):31-32.

[3] 孙志超.香港法学职业教育对内地的启示[J].三江学院学报,2008(4):7-9.

[4] 司法部.我国不断完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8次司考36万余人通过[EB/OL].[2010-08-20].http://www.moj.gov.cn/sfkss/content/2010-03/14/content_2089303.htm?node=299.

[5] 教育部. 教育部2008年教育统计数据[EB/OL].[2010-08-20].http://www.moe.edu.cn/edoas/website18/97/info12614 74813147797.htm.

[6] 教育部. 教育部2008年教育统计数据[EB/OL].[2010-08-20].http://www.moe.edu.cn/edoas/website18/39/info12615 57845709139.htm.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law graduates have been confronted with the winter of employment. It is worth thinking deeply about the the conflict between hot admissions and cold employment, and the conflict between excess of popular talents and lack of higer-level talents. This article makes an analysis of the difficulties in university law graduates’ employment from social environment, traditional values, legal education, legal profession judicial examination, trying to find solutions to the problem in different perspectives.

Key words:employment; judicial examination; legal profession; legal education; universities

(责任编校:卫立冬英文校对:吴秀兰)

Reflections on University Law Graduates’ Employment

HUANG Rong

(College of Science, Guangdong Ocean University, Zhanjiang, Guangdong 524088, China)

G646

A

1673-2065(2011)02-0117-04

2010-11-18

黄 荣(1982-),男,湖南长沙人,广东海洋大学理学院教师,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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