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探析
2011-08-15贺恒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5期
关键词:群众
贺 恒
新时期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探析
贺 恒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河南郑州450002)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公安部党委提出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着力抓好的“三项建设”之一,也是公安机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决策。新时期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必须正确认识和谐警民关系的科学内涵,深刻领会其现实意义。然而,警民关系不和谐的掣肘因素依然存在,唯有从宏观上塑造和谐氛围、微观上强化实践锤炼,才能实现警爱民、民拥警、警民一家亲的理想境界。
新时期;和谐警民关系
一、科学理解和准确把握新形势下的和谐警民关系
(一)科学诠释和谐警民关系的丰富内涵
“和谐”按照汉语词典的解释,为“人和人或人和事物之间某种性质的联系”。而警民关系,按照双方主体在生产实践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分为三种形态:
第一,警民关系对立形态,它是最低层次的警民关系。由于警察不作为或滥作为甚至放纵造成社会治安形势的持续恶化,鸡鸣狗盗盛行,广大百姓过着惶惶不可终日的生活。群众视警察为夙敌,宁可引火烧身也不愿帮助警察,此种情形之下,警民冲突将不可避免:一方面暴力袭警此起彼伏,另一方面,警察草菅人命接连不断;第二,警民关系的自然形态,这是最常见的警民关系,它是指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与群众之间形成的一种基于法律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第三,警民关系的和谐形态,这是最高境界的警民关系,它是指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护,警察的职权得到充分的发挥,全体社会成员始终坚持民主、弘扬正义,社会文明、秩序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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