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沃金法律解释观视野下我国法律解释体系之重构
2011-08-15宋向杰
红河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宋向杰
(西南林业大学,昆明 650224)
德沃金法律解释观视野下我国法律解释体系之重构
宋向杰
(西南林业大学,昆明 650224)
由于法律解释多元化等因素的存在,我国的法律解释制度备受质疑。因此,如何对我国法律解释体系进行重构,是法学界一直争论不休的话题。笔者认为,在各种法律解释观中,德沃金法律解释观是最适合我国法律解释体系重构的理论。在德沃金法律解释观的视野下,我国的法律解释体系的重构应该以取消法律解释主体多元化、完善审判解释程序两个层面为切入点。
德沃金;法律解释;重构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作为连接宏观法学理论与微观法律技术的桥梁,法律解释就一直受到广泛关注。法律应当如何解释、法律解释是否还应该存在等问题仍在继续争论。比如,刑法学张明楷教授从刑法立法解释的角度,对立法解释提出了质疑,并倡导取消立法机关的解释权。[1]一言以蔽之,在法律解释的问题上,至今仍然没有一个非常权威且相对得到赞同的观点。对此,笔者认为,在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之当下,以德沃金的法律解释观指导我国的法律解释,不失为一种良好的解决途径。
一 德沃金法律解释观之内涵
法律解释学的理论渊源是西方主要的哲学思潮——伽达默尔解释学。在伽达默尔解释学中,伽达默尔提出了“效果历史”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法律等各种文本一旦被制订出来便独立存在,有了自己的生命;……
登录APP查看全文
